桐梓县楚米等17乡镇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设计)因上传的招标文件初步评审部分与系统上设置不一致,故作以下澄清:
1、近壹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银行资金证明招标文件中未作资格评审要求。
2、投标人已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业绩证明不作为资格评审,只作为打分要求;
3、首席注册建筑师已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业绩证明不作为资格评审。
特此澄清
贵州欣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08月21日
| 1、补充招标文件 |
| 评标办法.xml |
| 澄清通知.pdf |
| 澄清通知.pdf |
| [遵520322201708791SJ891]桐梓县楚米等17乡镇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设计).ZYCF |
| 2、补充招标文件相关材料 |
| 澄清通知.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