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1.4.2第②条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医疗设备供应单位作为牵头人,修改为: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医疗设备单位作为牵头人;2、招标公告中联系电话修改为:15585018811;3、招标公告中电子邮件修改为:342093795@qq.com,其他内容不变。文件预览:答疑文件正文.pdf答疑说明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