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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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习水县职业技术学校项目(一期)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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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习水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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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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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15年3月4日14:3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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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南京路城上城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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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
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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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冯国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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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99.6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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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6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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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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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 |
贵州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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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裴永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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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100.00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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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6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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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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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 |
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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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张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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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99.00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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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5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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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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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期 |
2015年3月6日 |
至 |
2015年3月10日 |
公示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
中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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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习水县职业技术学校项目(一期)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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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习水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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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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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15年3月4日14:3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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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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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
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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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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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102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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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7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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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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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 |
贵州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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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钟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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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102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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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5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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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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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 |
贵州省建筑科研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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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朱洪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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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102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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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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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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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期 |
2015年3月6日 |
至 |
2015年3月10日 |
公示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
中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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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习水县职业技术学校项目(一期)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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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习水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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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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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15年3月4日14:3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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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南京路城上城写字楼六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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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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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甘桂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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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113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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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9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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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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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 |
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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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张正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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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113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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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6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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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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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 |
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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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王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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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113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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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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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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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期 |
2015年3月6日 |
至 |
2015年3月10日 |
公示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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