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系统]【中标候选人公示】兴仁市环西路片区排洪渠新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贵州邦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兴仁市供水总公司的委托,对兴仁市环西路片区排洪渠新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 并于2021/9/22 10: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不少于3日。

    特此公示

    标段(包)编号:Gqxn20210826206077924

    标段(包)名称:兴仁市环西路片区排洪渠新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代理:贵州邦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兴仁市供水总公司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2日

    开标地点: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室机位四)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总分:

82.54

项目负责人:

饶正凯

报价(元):

3

业绩:

业绩:①兴仁市东大门片区市政排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②六盘水市德坞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③兴仁县城一、二期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④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麻沙河流域污水处理工程(二期)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投标报价:设计部分: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等相关文件下浮30%;建筑安装工程部分:按《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配套文件下浮3%。

第二中标候选人

   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总分:

43.87

项目负责人:

刘忠

报价(元):

3

业绩:

业绩:/。投标报价:设计部分: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等相关文件下浮30%;建筑安装工程部分:按《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配套文件下浮3%。

第三中标候选人

   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总分:

39.81

项目负责人:

陆天友

报价(元):

3

业绩:

业绩:/。投标报价:设计部分: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等相关文件下浮30%;建筑安装工程部分:按《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配套文件下浮3%。

    公 示 期: 2021年09月23日2021年09月26日

    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中标情况持有异议的请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名称:兴仁市供水总公司

    联系电话:18523185266

    代理机构名称:贵州邦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59-3330919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

    3.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5条)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

    投诉机构: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0859-6213836

文件预览:

    评标报告.pdf

    开标记录表1.jpg

    开标记录表2.jpg

    开标记录表3.jpg

    开标记录表4.jpg

    详细评分汇总表.png

    业绩-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pdf

    中标候选人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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