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公告中“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中的“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正文中“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统一,现统一更正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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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5203812022010001SG001]赤水市国储林建设项目(二期)营造林工程.ZY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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