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第七中学建设项目更正说明
致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负责实施的“威宁县第七中学建设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3.1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进度款纳入最终结算。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95%,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合同外进度款纳入最终结算。”
现须做以下更正: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3.1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成工程量的90%,合同外进度款纳入最终结算。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97%,留3%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合同外进度款纳入最终结算。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说明
招标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科技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更正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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