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通知
各投标人:
我公司代理的黔西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编号93-2016JS.1-135号),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招标文件第三章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原内容为: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5 |
项目经理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及高级工程师职称和1个类似工程业绩得5分;项目经理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及中级工程师职称和1个类似工程业绩的得2分。 |
|
技术负责人职与业绩称 |
4 |
技术负责人为高级职称的得4分,中级职称的得2分; |
其他主要人员 |
1 |
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6人中每提供1人职称证加0.2分,最高得1分 |
合计 |
10分 |
现修改为: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 |
5 |
项目经理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及高级工程师职称和1个类似工程业绩得5分;项目经理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及中级工程师职称和1个类似工程业绩、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及高级工程师职称和1个类似工程业绩、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及中级工程师职称(或中级以下职称)和1个类似工程业绩的均只得2分。 |
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 |
4 |
技术负责人为高级职称的得4分,中级职称的得2分; |
其他主要人员 |
1 |
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6人中每提供1人职称证加0.2分,最高得1分 |
合计 |
10分 |
2.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函中原内容为: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水利水电工程工程2.5%,市政工程1.5%,机电安装工程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并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现修改为: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建筑工程2.5%,市政工程1.5%,机电安装工程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并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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