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范 华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沙井街
乙方: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7号
为助推黔西南州宣传文化工作,新京报与中共黔西南州委宣传部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新京报将充分发挥全媒体传播优势对地方乡村振兴、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进行大力推广。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双方自愿遵守并严格履行。
一、合作宗旨
1、双方确立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本协议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的依据和基础。
二、合作时间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止。
三、合作内容
1、新京报充分发挥全媒体传播优势,提供报纸版面,新京报网、新京报APP、新京报官方微博、新京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传播形式,通过策划等方式充分宣传黔西南州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民生改善、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发展成就和成功经验,充分向外界展示黔西南美好形象。
2、中共黔西南州委宣传部负责提供选题,经双方共商,根据工作情况由新京报组织策划推广。
3、合作内容具体双方协商安排。
宣传形式 |
宣传渠道 |
规格 |
数量 |
刊例单价 |
专题宣传 |
新京报A叠 |
35*24.5cm |
2个整版 |
47.3万元/整版 |
新京报APP |
下载量7000万+ |
同步推送1次 |
25万元/次 |
|
新京报网 |
覆盖人群2000万+ |
18万元/次 |
||
渠道宣传 (选题2个 ,客户给稿直发) |
新京报APP |
下载量7000万+ |
2次 |
25万元/次 |
新京报网 |
覆盖人群2000万+ |
同步推送2次 |
18万元/次 |
|
新京报官方微博 |
粉丝4500万+ |
18万元/次 |
||
新京报头条号 |
粉丝数2000万+ |
10万元/次 |
||
新京报百家号 |
15万元/次 |
|||
新京报企鹅号 |
||||
新京报 一点资讯号 |
||||
打包价:人民币60万元整 |
四、合作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
2、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费用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
3、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
乙方户名: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1117 0201 0400 0415 0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陶然路支行
电 话:010-67106258
4、甲方向乙方付款之前,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发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宣传内容所需的文字、图片等材料,并同时保证文字、图片等材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与国家法律及法规冲突且真实可靠。
2、乙方负责宣传内容的策划,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对重大活动及重要工作成就、发展成果组织专栏,优先宣传,重点宣传。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违约。任何一方不依约执行本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甲方付款后,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将未完成部分的所有服务费用退还甲方。
3、甲方保证甲方上述刊登行为及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否则由甲方负责解决,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方应该理解乙方,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可能不定期对其媒体的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如因上述调整而影响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信息的发布,乙方需事先经过甲方同意方可更改信息发布,以避免乙方不恰当的发布位置等导致甲方的宣传效果不理想。
七、保密条款
1、双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与生产、经营、销售、产品、技术等有关的资料、信息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予或转让上述保密信息。
2、乙方完成本项目后,乙方应当立即返还所有甲方为此合同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信息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信息、文件、报告书,并将电子版资料、信息以及报告书删除。对于乙方无法返还给甲方的资料、信息,乙方应当负责对其销毁。
3、本条款效力不受合同效力变更的影响。
八、知识产权
甲方提供的宣传内容、图片等材料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乙方进行宣传制作的过程中,在甲方提供的宣传内容之外而产生的创意、概念、设计、文字、图案、动画等的著作权等权利属于乙方。
九、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止。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两份。
十、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共黔西南州委宣传部 乙方:北京新京报传媒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件预览:
原创文章,作者: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hebid.cn/caigou/zhongbiao-caigou/7844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