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绿化项目施工合同
甲 方: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
乙 方:镇宁自治县九江种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签 约 时 间:2023年 6月 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绿化项目承包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节工程项目
第一条工程名称: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绿化项目
第二条工程地点: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校内
第三条工程内容及范围: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承包本项目的园林工程施工。乙方的一切工作均须符合图纸、合同条款、工料规范、技术要求以及一切有关的施工规定,提供完成该工程可能需要的任何措施,即使图纸或规范可能有遗漏或不适当的地方.(乙方确保在投标前通过现场勘查,对现场环境、周边环境、施工条件、水源、电源、土源、道路交通、堆料场地、生活设施了解清楚)。
2、本工程清单编制包括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绿化项目施工图图示范围的建设内容,该项目主要包含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校内廊桥、园路铺装、景观、绿化等。
3、园林景观要求1年的质保期及绿化养护期。
第四条以上给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乙方应以研究的所有相关文件、图纸,特别是图纸和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去全面认识、理解本工程的实际施工范围。
第五条承包方式:包税(普通增值税发票)、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成活、包养护(养护期壹年)、包验收、包垃圾清运。
第六条接受甲方的管理: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承担承包单位的责任。
第二节工期与进度
第七条接到甲方开工指令后90 个日历天内完成。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原则上工期不予以顺延,如确需工期顺延的,则由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顺延。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工期顺延申请,经由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如乙方未按时提出书面的顺延工期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工期签证的权利,并视为工期无需顺延。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三节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条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格标准,并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第十一条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市相关的施工与验收规范以及按图纸确认。对甲方和监理书面提出的质量缺陷,乙方必须限时整改。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法规,必须配备应有的安全防护用具及对施工区段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乙方进场应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教育,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和承担。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在施工准备和进行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安全防范措施,因乙方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施工不规范等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验收交付后出现安全事故及侵权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第四节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四条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暂定总价(含税)为¥154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陆仟元整)。根据甲方提供的清单并结合图纸、现场编制综合单价清单。
注:1、乙方已全面了解甲方提供的图纸,且已全面复核和现场考察,并充分考虑本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情况、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政策性价格的调整因素等,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合同价款已综合考虑了以上所有因素。
2、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隐含的)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的一切费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有关风险费、不可预见的费用以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任何未列明和没有填写的项目费用皆被认为已被乙方综合考虑进合同总价款内。
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单方予以增加(或减少)相应工程量或取消部分工程项目,以及局部变更、调整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按月进度支付至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80%。
申请进度款应提交以下文件:
(1)需监理单位、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2)月工程进度量核算清单,需由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签字确认。
(3)付款申请函。
(4)等额的普通增值税发票。
3、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
4、按甲方要求办理完结算后20日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5%
5、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6、质量保证金的办退手续需准备以下文件:
6.1、质保期完结函:乙方必须与甲方(或其继承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质保期完结认可手续,若质保到期乙方未处理完毕质保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经甲方发函催促后,未派人前来办理质保期完结手续的,视为质保期顺延,期间发生的全部质量保证问题继续由乙方承担质保责任,直到处理完质保保证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办理完质保完结手续为止。
6.2、结算资料:验收结算资料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办理质保金结算时乙方需提供结算资料,以备甲方(或其继承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查验,
6.3、请款函及收据:提供附有乙方收款信息的请款函及相应的加盖有乙方公章的收据。
6.4、在质保期间全部的质保工作甲方均以正式邮件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场维修,如超过规定时间,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所产生费用从乙方质保金内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第三方处理费用的,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通知叁次乙方,乙方均未回应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质保金,并保留追究乙方因质保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甲方损失的权利。
6.5、在质保到期后36个月后,乙方未在该期间内向甲方主张质保金的,视同放弃。
注:1、乙方在申报进度款/结算款,接到甲方付款通知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真实、等额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如乙方未按此条款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
2、工程款分为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
3、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报表,经甲方审核后支付,做到专款专用。
4、由于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款项支付申报或未按要求提供发票而导致款项无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5、如由于设计方案变更、施工签证等导致合同总造价变化,相应款项不在进度款中调整支付,将在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
第五节计价与计量
第十六条计价方式:采用双方确定的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七条所有乙方完成的合同外签证实际工程量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计入,作为合同总造价的结算依据。
第六节最终结算
第十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甲方《结算办法》。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经甲方验收认可并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所有资料后,乙方应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
第十九条《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该报告经甲方、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如有)及乙方审批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审批人未全部签字或各审批人已全部签字但未加盖双方公章,《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不予生效,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对工程最终结算的部分内容有争议的,该部分按本合同的争议条款处理。
第七节 现场签证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甲方签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签证范围:除了设计方案变更调整、需在甲方提供的原图纸基础上增加工程的部分、以及需拆除构筑物、建筑物及地下钢筋混凝土等外,其他问题均不得办理签证。
第二十三条办理签证,须以甲方下发的经甲方、监理公司盖章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办理签证的增加工程须为原图纸以外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设计方案发生变更,原设计方案未进行施工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二十六条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内容重复的签证无效;违反合同条款的签证无效,缺少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签证无效。
第二十七条签证时效:所有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工程完成交付后或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及相关补签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签证表格:凡施工现场签证单表格必须统一按甲方规定的现行有效的《现场签证单》填写,且原件壹式两份,即乙方壹份,甲方壹份,乙方原件中的一份必须放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资料中。
第二十九条签证的签名(盖章)顺序:乙方盖章→监理公司盖章→甲方盖章。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明确所有经济签证均需经本合同约定的审批顺序审批认可后方有效,以上手续缺任何一项的签证文件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一条本签证管理约定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的现行签证管理规定为准,通知前签订的签证依然有效。
第八节材料设备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材料采购及进场时间计划表,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供该计划表导致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材料要求: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保证无质量瑕疵,并按要求进行材料的报验程序,若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侵权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反之由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其必须保证无质量瑕疵,若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对任何第方三方造成侵权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乙方进场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均应经甲方认可后方能用于施工。
第三十五条乙方采购的材料无论是否经过检验,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不满足合同要求,乙方都应无条件返工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施工过程中所有进场材料的保管、未完工程和已完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如出现材料丢失、损毁或工程损坏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重新采购或免费返工,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七条所栽苗木质量必须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苗木及材料品种、规格及质量需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所有苗木及材料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或施工。
第九节甲方责任
第三十八条选派龙腾声(身份证号:522529196912280115,联系方式:18984522688, 邮箱:,)为甲方施工现场代表,监督乙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
第三十九条协调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源接驳点,施工用水、及坐标控制点,乙方不出费用。
第四十条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报表及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第十节乙方责任
第四十二条选派(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邮箱:,)为乙方施工现场代表,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的搭建以及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和交付,并在工程保修期内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十四条遵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卫生环保守则,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有义务配合其他工种的工序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和为难其他工序的施工,如有发生,甲方视情节给予处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六条乙方需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人数能满足工期的需要,现场施工人数不得少于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审定、整合并归档,配合建设单位造册。
第四十八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本合同的工程。
第十一节工程验收、交付及保修
第四十九条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竣工验收时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包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
(2)竣工资料完备、合格。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相关规范与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具备上述条件时,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十天内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监理公司及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
3、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
4、工程移交手续办理期间,乙方的人员、机械和材料等必须全部退出工地,如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七天后清理施工现场。
第五十条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壹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生效。
第十二节工程监理
第五十一条本工程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工程监理权限为监理工程质量、进度及工期等应由监理公司承担的工作,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须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但该确认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须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才生效。监理公司发给乙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不予确认,该文件也不得作为本工程的结算依据。
第十三节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中途毁约或因乙方原因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若乙方完成一定工程量的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第五十三条 工期逾期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逾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1000元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
第五十四条因乙方原因,工程出现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十五条乙方在施工中不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市相关的施工与验收规范组织施工的,或者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
第五十六条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并与甲方进行现场清理,核对已完工程量,移交相关工程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甲方逾期付款期间不超过30天的,乙方不得停工。
第五十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财产损坏事故(包括甲方、乙方、周边建筑物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和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仍应赔偿因其施工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节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节合同份数、生效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且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职责后终止。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于 2023年6月12日在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签订。
(无正文,下接签署)
甲方单位名称: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 乙方单位名称:镇宁自治县九江种苗园艺有限公司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2023年 6月 12日 2023年 6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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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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