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松桃苗族自治县2021年森林火灾风险普査项目
委托方(甲方):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受托方(乙方):贵州宸宇生态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需求,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松桃苗族自治县2021年森林火灾风险普査项目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依据
按照《全国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贵州省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实施方案》、《贵州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操作细则》确定的有关要求开展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
第二条标的及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元整(小写:¥1240000.00)。
第三条服务内容
乙方对松桃苗族自治县开展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并出具森林火灾风险普查成果报告。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验收
项目工作内容按照《全国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贵州省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实施方案》、《贵州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操作细则》开展,乙方提供满足松桃苗族自治县2021年森林火灾风险普査项目的有关文件要求的数据成果及图件成果,接受国家、贵州省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质量验收。
第五条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各级相关部门要求的森林火灾风险普查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服务费用
经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元整(小写:¥1240000.00)。
2.支付方式
甲方在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甲方在乙方完成本项目外业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技术服务费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整(¥372000.00)
项目按国家、省相关要求按时完成矢量数据库、上传相关调查数据表册及报告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技术服务费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元整(¥444000.00);
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技术服务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00)。
经双方商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双方义务
1.甲方责任
①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有关要求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②甲方定时组织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协助乙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对乙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③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需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并支付费用。
2.乙方责任
①乙方提供的服务以及出具的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要求。
②乙方应根据甲方明确的任务,委派足够的项目团队开展工作,以确保按甲方要求时间提交成果文件。
③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保密义务
双方针对对方和业主方有保密要求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图件、成果等内容均应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或业主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项目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按国家、省统一要求的时间完成项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未按时提供相关工作基础数据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能完成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执贰份,乙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职责后自然终止。
(以下为签署页)
——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名称: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名称:贵州宸宇生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贵州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一期A座1-11-18
电话:电话: 0851-86746280
开户行:农业银行贵阳金穗支行
账号: 23259001040019982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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