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示]德江县廉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德江县廉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甲方(全称): 中国共产党德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乙方(全称): 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9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 中国共产党德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乙方(全称):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德江县廉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法院

工程规模: /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肆佰叁拾捌万玖仟零捌拾玖元贰分整 ¥4389089.02元)。前述金额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费用(含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四、计划开工日期:2022 9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 10 31 日;

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甲方: 中国共产党德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乙方: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住 所: 贵州省德江县安化街道人民中路

住 所: 北京朝阳区万通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协议书:是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3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5 甲方: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乙方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乙方: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甲方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项目经理:指由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监理人: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1 永久工程: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2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3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10.3款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5 竣工日期:指第1.14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9.3款的约定确定。

1.1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17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第23.2款中约定的由乙方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8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9 小时: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1.20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1 合同价格: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施工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2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项目地地方法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标准和规范

4.1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项目地规范、标准和规程。

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乙方应书面要求甲方予以澄清,除非甲方有特别指令,乙方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依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图纸

6.1 甲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图纸。甲方所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甲方允许乙方可自费购买或复制。

6.2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7.甲方

7.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1.2 甲方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7.1.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甲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甲方应向乙方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4)甲方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7.1.5 甲方应按第10.3.1款的约定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7.1.6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7 甲方应按照当地扬尘处理的施工管理文件要求,督促乙方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7.1.8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1.9 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7.2 甲方代表

甲方其派驻施工现场的甲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甲方更换甲方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7.3 如甲方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甲方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甲方代表完成。

8.监理人

8.1 监理人受甲方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甲方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甲方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2 甲方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乙方。

8.3 乙方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

9.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乙方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 乙方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9.1.5 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甲方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1.6 乙方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项目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项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乙方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9.1.8 甲方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应当予以执行。

9.1.9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9.1.10 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9.2 项目经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任命本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乙方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乙方所做出。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 实际进度与第10.1.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乙方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乙方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工期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3 开工

乙方应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如果是除第10.4.1项约定的原因及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此暂时停工已造成乙方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0.5 工期延误

10.5.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0.5.2 因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在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但如果甲方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给甲方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乙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偿还。

(2)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乙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 乙方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工期内提前竣工。甲方和乙方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1.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1.2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1.3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

11.3.1 经乙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乙方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乙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1.3.2 乙方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 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2.试验和检验

12.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 监理人对乙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乙方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乙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安全绿色施工

1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的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甲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 除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

(2)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甲方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 变更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甲方同意,监理人可向乙方作出变更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 单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6.2.2 总价合同: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6.2.3 成本加酬金:以施工工程成本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7.计量

17.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乙方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7.2 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甲方,以确定当期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 监理人未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乙方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8.2 甲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 经甲方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竣工验收

19.1 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甲方。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乙方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乙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9.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验收报告中载明。因甲方原因,未在第19.2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竣工验收报告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移交

20.1 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0.2 乙方未能如期向甲方移交工程,乙方应当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20.3 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拒绝乙方移交本工程,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1. 结算

21.1 工程竣工后,乙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 监理人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1.3 甲方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乙方。

22.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2.2 缺陷责任期满时,乙方向甲方申请到期应返还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甲方应在14天内会同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乙方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乙方。

23. 质量保修

23.1 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质量保修书。乙方向甲方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3.2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4.违约

24.1 甲方违约

24.1.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2)甲方违约的其他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违约时,乙方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乙方按第24.1.2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甲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乙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乙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乙方违约

24.2.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违约的其他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4.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约时,监理人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乙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1天后,乙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甲方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乙方施工。甲方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甲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索赔

25.1 甲方索赔

(l)根据合同约定,甲方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乙方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甲方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乙方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乙方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甲方。甲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乙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

25.2 乙方索赔

(1)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甲方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乙方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甲方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乙方未在前述28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乙方。乙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乙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

26.保险

2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6.2 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甲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2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7.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7.2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乙方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甲方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甲方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乙方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27.4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8.争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友好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

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

(3) 通用合同条款;

(4)成交通知书;

(5)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6)竞争性谈判文件;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合同图纸;

(9) 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但图纸与标准、规范等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者为准;谈判文件与响应文件相比,对工程质量要求更为严格的,以谈判文件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同一类合同文件以最新签订的优先适用。

6.图纸

6.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 合同签订后3日内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数量: 满足施工要求

6.2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 /

7.甲方

7.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2)甲方向乙方移交现场的时间:甲方应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

(3)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临水临电搭接点移交。

7.1.9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质量监督手续

7.2 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代表职务:

甲方代表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由甲方法人代表单独书面授权。

其他事项:

8.监理人

8.1 须经甲方批准行使的权力: 现场相关的设计变更、签证、洽商、材料及设备价的审核、工程量确认等。

9. 乙方

9.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乙方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现场的管理需服从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9.1.2乙方应履行其他义务:

(1)图纸及招标范围内(含暂估项)所有未设计项目、设计不完整项目、未达到施工图深度项目(施工图深度是指能满足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加工定货的需求)的设计、补充完整、优化、深化等所有设计相关工作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无相关设计资质,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设计公司。此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工作面移交后,乙方负责工程整体的成品保护。成品保护费用应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措施费项目费用中。

(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对施工余土、建筑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须设置现场垃圾站,并负责统一外运自身施工产生的所有建筑及生活垃圾。

(4)工程施工不得影响办公区域的正常运行,不能造成停水、停电、不得对原有管道及设施造成破坏,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上述情况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须对损坏处进行维修;在人流较大的区域,有条件封闭的场所要封闭,没条件的要做活动式隔离及疏导措施。确需停电的,提前5天报批准,并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5)施工过程中涉及对原结构开洞、开槽,在原结构上附着支架、支撑的,施工前要对对应部位原结构状况进行检查,判断是否适合相应的施工操作,对于结构状况不好的部位要及时通报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并根据监理的最终指示进行施工方案调整,对于此类现象严禁施工人擅自主张,自行处理,且因乙方原因擅自主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严格考核。对各个层面及岗位上的安全工作,要件件落地。针对工程安全问题逐条列出安全检查事项,形成安全检查表格,列明检测内容、达标标准、监测频次、负责人、检查结果、安全评定结果、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检查结果等。对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对现场的检查和各级安全负责人管理工作的检查)实施可视化记录,绝不容许提供虚假记录,对查检中发现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过程及结果的可视化记录;对各级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不作为现象要严肃处理。

(7)因施工场地有限,乙方在施工时需根据现场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充分考虑材料堆放等一切问题。

(8)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乙方负责统筹做好施工现场办公区于施工区域的疫情防控工作,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中应明确施工区的疫情防控职责分工和防控措施。

(9)新增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保证与原设备相关兼容。保障在不影响原有系统的正常运营下进行施工。

(10)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修改,但亦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文件或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11)在甲方已将相应工程款支付乙方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因拖欠劳务队伍费用而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完全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协调解决。乙方未能妥善协调解决与劳务人员任何纠纷,导致劳务人员围堵甲方、采用极端方式胁迫甲方或以其他方式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将从相应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因乙方拖欠劳务队伍费用,导致劳务人员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2)项目经理部成员的出勤率必须达到每人每周至少五天以上(含5天),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可酌情处理。

(13)甲方及监理人对安全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不仅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而且要对各级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查检,严格检查各级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落地问题,工作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如发现现场安全问题、各个安全工作岗不尽职、安全数据记录不真实问题,将给予严厉惩处。

(14)因乙方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2项目经理姓名:

10.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乙方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应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B.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C.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D.乙方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E.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G.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H.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甲方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甲方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乙方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项目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乙方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

10.1.2乙方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收到监理单位的修改意见后2天。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修订内容后2天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内容后2天

10.5 工期延误

10.5.1(4)其他由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

10.5.2(1)因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合同额的千分之一,不足一天按一天计,逾期竣工时间不得超过30天及以上,超过30天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无偿返工,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按前述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2甲方和乙方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

11. 工程质量

11.1 质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额度: 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3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3.1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期限:收到乙方或监理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

13. 安全绿色施工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 /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15. 变更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甲方同意,监理人可向乙方作出变更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15.2变更估价

15.2.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以下情形可调整合同价:(1)由于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产生的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未含的项目;(2)主要材料发生设计变更或额外工作;

15.2.2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贵州省2016定额》及最新配套文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综合单价,主要材料或设备价格按贵州省施工同期造价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价格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询价确定后计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调整重新组综合单价。

④上述变化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调整措施项目费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6.2 本合同价格采用 总价合同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

(2)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本次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材料、人工等价格的变化全部由乙方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和程序: /

17. 计量

17.1 乙方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本项目工程竣工后7天

乙方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 执行相关的工程量计价的国家标准

计量周期:项目开始至工程完工。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 /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工程款作为采购设施设备费用。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工程预付款在下次支付时一次抵扣完成。

18.2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

18.2.1工程项目整体装饰展墙体结构制作完成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40%;多媒体硬件设备全部入场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60%;多媒体安装完成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80% ,工程整体完毕验收合格后进行审计结算,合同最终支付价款以结算为准,待审计完成后支付到结算额的95%,剩余结算金额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18.2.2 如经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审计单位确认的竣工审计结算最终金额低于合同金额,且甲方已支付工程款大于竣工审计结算最终金额时,按照18.2.1条之“合同最终支付价款以结算为准,待审计完成后支付到结算额的95%,剩余结算金额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重新测算执行,甲方所支付超额部分,乙方应退还超额部分金额。

18.3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9. 竣工验收

19.1 竣工验收条件: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由监理人确认的工程相关项目管理系统电子版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19.2 竣工验收时限: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

21. 结算

21.1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时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21.2 监理人完成审核时限: 收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

甲方完成审核时限: 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14天内(不包含审计时间)

23. 质量保修

23.1 乙方向甲方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3.2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限:

保修期起始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月

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缺陷责任期期限:24月。

保修责任:1)乙方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应立即做出有效反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维修;2)对于严重故障,乙方管理人员应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如停电,漏水等。3)乙方对保修内容应一次达到质量验收标准,不能存在工程反复维修的问题。4)质保期内乙方应派专人负责质量保修的问题,免费对项目进行保修,不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更换质保负责人需经甲方同意。5)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或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4.违约

24.1 甲方违约

24.1.1(2)甲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24.1.4逾期付款违约金: /

24.2 乙方违约

24.2.1(3)乙方违约其他情况: /

25. 索赔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 /

26. 保险

26.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

27.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7.3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乙方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甲方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乙方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28. 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依法向 德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 补充条款: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德江县廉洁文化教育基地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 德江县人民法院

建设单位(甲方):中国共产党德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施工单位(乙方):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甲方(全称):中国共产党德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乙方(全称): 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甲方与乙方就 德江县廉洁文化教育基地项目 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乙方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3.乙方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乙方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必须就施工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规范文本签定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乙方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甲方负责。

5.乙方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乙方公章,送交甲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乙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本一份,加盖乙方公章后送交甲方备查。乙方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根据各班组上报的考勤表或班组计工表,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银行卡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和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由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转帐到农民工登记在册的工资银行卡。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发。乙方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在工资发放之后必须由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7.乙方应定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后,乙方将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连同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送交甲方备查。

8.乙方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将相应施工进度形象部位所产生的农民工劳务费明细结合相应班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材料制作成书面文本资料加盖乙方公章后送交甲方备查。乙方在甲方拨付工程款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9.每期拨款前乙方如未将上期各月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或银行转帐清单等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若不予进行拨款,乙方无异议,并按甲方要求补齐上期应交资料。

10. 若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发生举报并调查属实,甲方有权暂停进行拨款,直至问题解决。若因此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对甲方的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11. 若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情形,甲方可以动用当期支付工程款兑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乙方承诺对此无异议。

12. 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手段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或闹事等恶劣事件,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13. 乙方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甲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甲方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承诺人(乙方):

年 月 日

文件预览:

德江县廉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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