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供水总公司2024-2026年度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LY-048-XT3484-2408-0144
买方(甲方):安顺市供水总公司
卖方(乙方):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日
签订地点:贵州安顺
目录
第一条合同目的、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合同标的
第四条合同期限
第五条订单处理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交付与所有权转移风险承担
第八条包装及标记
第九条品质要求及验收
第十条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鉴于:
1.安顺市供水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华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且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且持续合法存在。
2.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华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且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且持续合法存在。
3.乙方愿意向甲方销售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甲方愿意向乙方购买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4.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声明与保证
1.1甲方将与乙方订立并完整地执行本合同,通过获得本合同的标的物,甲方能够实现正常、持续、稳定的商业运营的合同目的;乙方将与甲方订立并完整地执行本合同以实现将本合同标的物向甲方销售并获得相应的对价的合同目的。
1.2为实现合同目的,甲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已获得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1.3为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1)乙方系依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公司。
2)乙方拥有本合同标的物完整所有权(对合同标的物中涉及/包括的部分第三方软件,乙方已取得其权利人合法有效授权,并有权许可给甲方使用),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标的物出售/许可给甲方,并具有提供本合同标的物的指导安装、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本合同规定的履约能力。乙方保证本合同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对本合同物品的担保利益瑕疵,并保证本合同物品无任何偷漏税、走私、其他能够造成任何行政扣押或者司法冻结、查封的违法行为,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3)乙方承诺其出售的本合同标的物为全新的,适合本合同及订单的目的并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
4)乙方承诺:其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符合并满足本合同及其订单要求并能够满足甲方在使用标的物时达到正常、持续、稳定的商业运营的合同目的。
5)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会侵害第三方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即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甲方因此而遭第三方主张权利时,由乙方直接承担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知识产权上的瑕疵,以保证甲方对合同标的物的正常使用。
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不能满足合同目的的,需增加或者更换备品备件,以达到相应要求,所增加或者更换的备品备件乙方免费提供,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7)乙方承诺,其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数据、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和有效。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准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物品安装、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1.4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个人已获得乙方法定代表人不可撤销的、合法的、完整的授权,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代表乙方。乙方保证将授权文件在签署本合同时或之前提交给甲方。
1.5双方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做的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均须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定义
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除非在使用时明确注明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所述之含义:
2
2.1甲方:指 安顺市供水总公司
2.2乙方:指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合同:指主框架合同及其附件,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4合同标的物:指本合同双方交易的物品或服务。
2.5合同价格: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品或者服务的固定的、最终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物品及服务成本费、加工费、运输费、国家强检范围内检测费、税金、管理费、二次转运费等。
2.6交付:由乙方做出的将合同标的物的控制权转移给甲方的行为。
2.7交付日期:指乙方完成发货并收到甲方签字的收货\验收单日期。
2.8开箱检验:指双方共同按照甲方出具的订单与验收单,对货物的外观和数量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
2.9保修期: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缺陷或者损坏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2.10商业秘密:指任何由一方(信息披露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另一方(信息接受方)的、无论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及是否标明保密或所有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和商业信息、技术规范、设计图示、文件及专有技术等文档和软件。
第三条合同标的
甲方和乙方同意由乙方作为甲方的机械远传水表及服务的供应商,在乙方收到中标公示后,按照本合同和订单约定的条件,出售用于甲方或其分公司、子公司的水表和服务。甲方按照实际采购需求向乙方下达订单,订单样式见本合同附件(附件一)。乙方出售的合同物品或服务的名称、型号、规格、标准、价格等详见中标价格单(附件二)。
第四条合同期限
暂定24个月,供货单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12个月结束为止,招标人对中标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考核不合格,合同自然终止。
第五条订单处理
3
4
5
5.1甲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产品,通过订单形式向乙方订货,订单内容以(附件一)规定的内容为准,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对订单格式进行修改。
5.2在生效订单后规定的交货日期以内,如果甲方更改和取消订单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交货日期等,甲方应将修改后的信息在交货期以内通知乙方,并须经过乙方确认,如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3乙方对于自身产品停产、业务转型的情况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替代方案。
5.4根据本合同下达的订单受本合同的约束。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下达订单,但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和已下达的订单继续履行已签署的订单,直至该订单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采购订单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
6.1本合同买卖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支付。
6.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物品和服务的单价(含税价)详见中标价格单(附件二),具体以采购订单进行结算。
6.3订单总价包括:
1)乙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物品及服务。
2)乙方应提供包含但不限于指导安装、调试、测试、优化、开通等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
3)乙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技术支持。
4)乙方负责运送合同标的物到甲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5)乙方将合同物品销售给甲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6.4具体采购数量根据甲方实际需求,以甲方提供的订单数量为执行依据。
6.5双方银行信息如下:
甲方银行信息:
开户行:工行南华支行
账号名称:安顺市供水总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
银行账号:2404030609024913543
乙方银行信息:
开户行:中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名称: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54605988211
6.6付款条款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将货物移交甲方指定位置并验收合格后,按照甲方所要求时间及发票类型,开具到货货物的全额发票,甲方每半年进行一次结算(滚动)。
6.7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
在签订购销合同后需要提交4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期满后,甲方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无异议的,甲方可根据情况从履约保证金中按照供货总金额的2%扣除质保金;扣除质保金后,履约保证金有剩余的,则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履约保证金不足质保金扣除金额的, 则其质保金在后期供货货款中扣除补足。以最后一批水表到货验收时间为质保期起算点, 满两年后无息退还质保金。若乙方以不正当理由不予供货时,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交付与所有权转移风险承担
7
7.1交付地点:配送区域为安顺市西秀区,具体地点为招标人指定的工地现场或库房,
7.2交付时间:以甲方的具体书面订单通知要求期限为准,乙方承诺供货周期15个工作日。
7.3交付手续: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应提供有关单据和资料,包含并不限于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7.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发生乙方无法或可能无法按期交货时,乙方应及时将理由、对策及预定交货时间等内容告知甲方,同时配合甲方对此所进行的必要处理。甲方有权针对乙方无法按期交货的行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7.5合同规定的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保险及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由乙方负担;产品交付给甲方完毕后产品的灭失损坏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包装及标记
乙方应对所有交付的物品使用新的坚固的未经侵蚀的材料进行包装,并根据物品的特点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交付物品能够安全无损的运抵甲方交付地点。凡由于对物品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物品损坏、丢失或者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补发。
第九条品质要求及验收
8
9
9.1乙方提供的物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
9.2乙方根据本合同交付的物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甲方招标文件提出的验收标准。
9.3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物品为原厂生产、未经使用的产品;提交货物的技术参数和配置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相一致。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发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提供的设备需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选材,制造及检验和实验。
9.4交付的全部水表在使用前必须取得首检合格证,乙方负责取得每只国家要求强检范围内水表第三方首检合格证(如合同履行期间,贵州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并挂牌后方可交货,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5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承诺等,并参照中标人所提供的样品质量进行验收。若未通过验收的,乙方应立即整改,直至验收通过为止,并承担因整改验收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因未通过验收给甲方带来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连续两批次货品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照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6货物在验收时,乙方应提供发票、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装箱清单等。
9.7验收过程中产生产品质量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反之,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售后服务
10
10.1乙方应承诺保证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组建相应的服务团队,并储备相关型号规格和数量的备品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无条件的配合,进行指导安装和技术服务,培训对产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接受甲方的技术咨询。
10.2乙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72个月。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的立即做出响应,12 小时到达甲方现场提供服务,指导满足要求为止。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补偿费。适用费率为合同价的0.5%/每次/天,限额是合同价的10%。
10.3对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优惠声明中承诺的售后服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承诺执行。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拒绝、推诿、处理不及时等违反规定和承诺的行为,甲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取消供应资格,将其纳入负面清单。
10.4故障表维修要求:
1)维修后的水表必须进行出厂检定,检定合格方可发回。
2)表头部分全部更换,不能保留已写上的使用标记、贴了合格证等使用痕迹。
3)水表读数回复0吨。
4)所有维修的故障表从发回乙方开始计算保质期。
第十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1
11.1甲方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向乙方下达订单,下达订单后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11.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1.3乙方免费指导甲方安装和调试。
11.4保修期(72个月)内免费维修,保修期过后只收器件成本费。
11.5甲方的使用环境和安装符合国家安装规定。
11.6甲方不得复制、仿造、解密乙方产品的外观、结构、电路、软件等技术。
11.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停止提供软件注册和其它相关的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1.8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受阻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日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1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并将公证的事故证明书以挂号信函或特快邮寄给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超过60天,另一方有权以挂号信函或特快邮寄等书面方式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发出立即生效。
11.9本合同所涉及的货款必须支付至卖方落款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引起的相关经济问题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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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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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战争、瘟疫、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任何受影响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尽快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如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当事人不能免责。
12.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良影响。
12.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除因此受到影响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3
13.1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且本合同终止后,双方签署的产品采购合同和采购订单也将随之取消,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无须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1)乙方连续两批次货品验收不合格。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其它任何第三方转让。
3)由监督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处以停业整顿处分的。
4)进入破产、重整、和解和程序时。
5)开出的票据或支票被拒付或陷入被停止支付或支付不能的状态时。
6)在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义务时,另一方虽向其发出期限整改催告,但仍然没有履约或改正的,双方可以立即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7)乙方三次未能按照乙方承诺的时间供货。
第十四条 法律使用和争议解决
14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各国法律。
14.2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诉讼进行中,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将继续履行争议部分以外的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5
15.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各章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15.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正文的规定为准。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5.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安顺市供水总公司 单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道中段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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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 法人代表:王胜利 授权代表: 电话:0371-56160906 传真:0371-6798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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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订单模板
安顺市供水总公司订货单
订货日期:
订货单位:安顺市供水总公司 |
供货单位: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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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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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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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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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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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付款方式: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准。
收货地址:
收货人 :
注:1、对产品质量存有异议的,订货单位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2、传真件和扫描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其他未涉及条款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订货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标价格单
项目名称:安顺市供水总公司2024-2026年智能机械远传水表采购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品名 |
口径 |
通讯方式 |
投标报价 |
备注 |
1 |
卧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15 |
NB-LOT |
220 |
/ |
2 |
卧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20 |
NB-LOT |
223 |
/ |
3 |
卧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25 |
NB-LOT |
228 |
/ |
4 |
卧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15 |
LORA |
220 |
/ |
5 |
卧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20 |
LORA |
223 |
/ |
6 |
卧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25 |
LORA |
228 |
/ |
7 |
立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15 |
LORA |
223 |
/ |
8 |
立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20 |
LORA |
225 |
/ |
9 |
立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25 |
LORA |
233 |
/ |
10 |
旋翼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40 |
NB-LOT |
850 |
/ |
11 |
垂直螺翼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50 |
NB-LOT |
1420 |
/ |
12 |
垂直螺翼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100 |
NB-LOT |
1800 |
/ |
13 |
垂直螺翼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150 |
NB-LOT |
2850 |
/ |
14 |
垂直螺翼式无线远传水表 |
DN200 |
NB-LOT |
4000 |
/ |
文件预览:
合同公告.pdf
原创文章,作者: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hebid.cn/caigou/zhongbiao-caigou/517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