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系统]【网上答疑】2021年黔西南州本级山洪灾害监测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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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xxxxxxx有限公司
投标日期:

二、我公司在买到招标文件仔细研读后,在招标文件并没有找到《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的“(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电话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一直说项目负责人外出,无法答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精神,投标单位被认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以投标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且所投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所生产的,对小微型企业投标价给予 6%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中小企业),即:评标报价=投标价×(1-6%);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本项目的两次招标所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出不同要求内容和含糊不清而不解答的行为,是为了特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来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条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上述事项的发生使我司及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特向贵单位质疑,请求贵单位调查处理,以维护我公司及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故我公司再次请求:请求上述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给以答复和解释,给予参与项目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及投标人有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良好投标氛围。

此致

质疑人:贵州贵仁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20日

提交时间: 2021年04月20日 05时28分
回复内容: 本招标文件给出的中小企业申明函是根据最新文件规定更改了声明函模板,模板中要求的所属行业请投标人结合前面内容填写,是投标单位所投产品属于哪个行业,不是我公司内容模糊不清,请自行读清楚文件。
回复时间: 2021年04月22日 11时15分

文件预览:

质疑书(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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