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需求公示
1、项目名称:黄平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GZJL-2018-CG09
3、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2018年7月 3日至2018年7月 4 日
4、采购预算:1960000.00元整
5、最高限价:1960000.00元整
6、采购预算确定依据:黄平县政府采购申报表
7、采购单位名称:黄平县农业局
项目联系人:沈大忠
联系电话:13648557710
8、采购代理机构全称:贵州九陵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何名倩
联系电话:0855-8066638
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文件采购需求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反馈意见给代理机构。
10、一般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具有同类产品的生产或经销经验;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甲级(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不动产测绘)资质;
(4)企业所在地或项目实施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法定代表人到场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者到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者身份证;
注: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能转包及分包。
采购数量及内容要求:
序号 | 项目名称 | 内容 | 数量 | 采购预算 |
1 | 黄平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 黄平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服务采购 | 两区划定面积24.5万亩 | 1960000.00元 |
评分办法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考核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售后服务、投标报价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且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在采购人预算之内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各位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数为供应商的最终得分。
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价(1960000.00元)的为无效投标,不予评审。为了保证该货物的质量,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认为某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价,涉嫌恶意竞争,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则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拒绝说明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虽有书面说明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则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3、技术和商务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委评审分值。
4、计分过程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最终得分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定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的高低排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出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拒力、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货物的投标价、交货期等商务条件;
(2)货物的质量、技术指标;
(3)货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及售后服务;
(5)其他认为有必要考虑的因素。
3、评标委员会按上述所列各项因素综合评价每份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优选方案。
4、任何最低报价和任何单项因素的最优均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注: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参与谈判享受相应优惠,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②需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逐项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体名称并备注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行业类型。
评审价格扣除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如有有争议时: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分的基础上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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