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所需承保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财务状况报告(2018年度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2019年任意3个月)和社会保障资金(2019年任意3个月)的相关材料;③经营健康险保险业务批准许可文件;④总公司同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批准文件(如投标人以非独立法人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代表总公司盖章和签署文件的,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原件。);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⑥法定代表人到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者到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诚信资格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提供购买标书当日至开标前一天任一时间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包括行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http://www.ccgp.gov.cn/cr/list)的查询记录截图(完整清晰)。
(2)特殊资格要求
无
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报名方式及注册入库需知:尚未注册入库的交易主体请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东南州)点击“用户注册”进行信息入库注册(操作流程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东南州)门户网站“信息入库管理平台→企业(其他组织)信息入库办理操作指南或自然人信息入库办理操作指南”信息入库咨询电话08558685619/8685617),信息入库核验通过后,办理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东南州)开展招投标及竞买业务。本项目不接受现场报名,如因未注册而导致不能参加本项目报名的交易主体,后果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我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和医保统筹基金建立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提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13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5】35号)精神,结合我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大病保险。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重点保障大病患者医疗待遇。
坚持统筹协调.协同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协同互补,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补充.托底作用和保障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实现专业承办。强化医保在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筹资机制
资金来源和筹资标准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承担30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30元。全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中按标准扣减代缴。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统筹层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由州医疗保障局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基金筹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已经参加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
保障范围和方式。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超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承保。
保障水平。1.报销比例:发生超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95%报销。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承保内容
承保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理赔事项.管理服务.盈亏率.动态调整机制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
实行合同管理。一是州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签署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承保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为3年。二是在州级合同框架内,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在各县市的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经办规程等内容,协议一年一签。凡因违反合同和协议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权益人正当权益的,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
管理服务
理赔程序。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可在省内定点医院和省外全国联网结算医院直接结算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与商业保险公司清算。
资金使用与拨付。州级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扣除10%的风险调节金后,拨付给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参保人员的保费。风险调节金用于政策性亏损造成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风险的调控。
资金结算。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保险公司与州级医保经办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清算。原则上保险公司承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盈亏率(含运行成本)控制在当年保费的5%以内。资金理赔率超过保费105%以上的,先由风险调节金进行弥补,不够弥补的,由统筹基金解决,次年调整政策时予以平衡;资金理赔率达不到保费95%的,结余部分划入次年风险调节金。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的利息纳入保险风险调节金。
监督管理。商业保险机构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设立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和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评审标准: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技术因素(如技术参数、产品性能、产品质量等)和商务因素(如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期、质保期等)。评分因素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评分细则 | 实得分值 | 总分 | 权重值 |
报价分 | 10分 | 100分 | 10% |
商务分 | 45分 | 45% | |
技术分 | 45分 | 45% | |
得分合计 | 100分 |
四、评标标准
评标形式(采用以下具体步骤)
第一步: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的进入下一步评审阶段。不符合的其投标作为无效标。
第二步: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分细则对入围投标人给相应的评分,并计算其总得分,按各项评标因素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以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一)符合性审查表
一、符合性审查 | ||||||
1 | 技术符合性 | 带“★”号技术条款是否满足 | ||||
2 | …… | |||||
1 | 商务符合性 | 带“★”号商务条款是否满足 | ||||
2 | …… | |||||
1 | 无效标审查 |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五节无效标条款规定,审查是否通过。 | ||||
审查结论(通过或不通过) |
(二)评分细则及各项评标因素如下:
评标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投标报价 (10%) | 10 | 供应商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①评标基准价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 (或扣除后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指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微企业等须提供声明函,声明函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 本项目设立年盈利率拦标价,年盈利率拦标价为当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保费的5%;投标人不得超过5%报取年盈利率,否则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无效投标。 | |
2 | 技术部分 (45%) | 管理制度(共3分) | 管理制度: 投标人有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险业务.财务和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且设立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度体系需涵盖合署办公(0.5分)、人员管理(0.5分)、信息系统管理(0.5分)、费用审核(0.5分)、服务管理(0.5分)、财务管理(0.5分)等内容,制度完善的得3分,未建立或不完善的不得分。(提供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 |
人员配置(共10分) | 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配备专职服务人员: 专职服务人员配备不少于20人,其中医学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60%,每县市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满足人员配置要求的得10分,每少一人扣0.5分,扣完为止。(提供项目服务人员的构成、人员学历证明材料、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和社保证明,不提供不得分) | |||
项目实施方案(共8分) |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评估。围绕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紧密配合、成本预算等方面,综合介绍实施本招标项目紧密相关的内容进行计划报告。 (1)科学管理:团队配置、管理科学(得1分)和服务分工管理科学(得1分) (2)优质服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得1分)和增值服务(得1分) (3)紧密配合:与政府、医疗机构紧密配合(得1分)和公司内部多部门间紧密配合(得1分) (4)成本预算:合理编制预算(得1分)并接受监督(得1分) | |||
信息系统(共11分) | 1、社保业务信息系统: (1)投标人总公司开发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在2018年以前开发并在贵州省内投入使用的得3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承诺2019年10月前搭建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得1分,不承诺不得分。 (2)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具备信息变更和查询、结算支付、统计分析等功能,功能全面得2分,不全酌情减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3)已经在贵州省内实现与医保(农合)信息系统实时对接的得2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承诺能够实现的得1分,不承诺不得分。 | |||
2、智能审核系统: 投标人提供的智能审核系统已在全省范围内有上线应用经验的得3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承诺中标后可提供智能系统、配套硬件设施及售后服务得1分,不承诺不得分。 | ||||
服务承诺(共13分) | 1、合署办公和一站式服务: (1)合署办公;三年内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在全省范围内所承办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业务有合署办公经验的,得4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无实际开展经验,承诺实现合署办公的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 (2)一站式服务;三年内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在黔东南州范围内各县市所承办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已实现一站式服务的,得4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未实现,但承诺本项目能够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的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 | |||
2、异地就医服务:(共5分) (1)投标人所属省级公司三年内已在省内有异地就医费用核查经验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得3分;无实际开展经验,但承诺可以提供异地就医费用核查服务的,得1分。 (2)投标人承诺配合做好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当医疗保险行管管理或业务经办部门对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就医费用有疑问时,积极配合做好医疗费用的核查工作,提供异地就医核查服务方案(1分),且工作流程明确、措施具体(1分),不提供不得分。 | ||||
3 | 商务部分 (45%) | 项目经验(共10分) | 投标人近三年在全省范围内有承办大型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每提供一个地市级大病保险项目(连续承办多年的以一个项目计算),得2分,最高10分。(提供承办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文件,原件备查,不提供原件,不得分) | |
综合实力(共10分) | 偿付能力:根据投标人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排名情况进行打分,高于260%(含)得5分;200%(含)-260%得2分;150%(含)-200%得1分;%150以下不得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排名第一的得5分,排名第二得3分,排名等三得一分,排名第四及以后不得分(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2018年四季度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文件,不提供不得分。) | |||
监管处罚(共5分) | 投标人所属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近三年(2016-2018)的监管处罚(单次罚款≥5万元)情况: (1)无,得5分;1-2次的,得2分; (2)3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以贵州保监局官网“行政处罚”栏公告为准。(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 |||
服务能力(共4分) | 服务评级:投标人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服务评级在AA及以上的,得4分,评级为A以下的不得分(以中国保信公布的保险公司2018年服务评级结果作为打分依据,不提供不得分。) | |||
服务网点(共16分) | 投标人在黔东南州所有区县建立分支机构(含服务网点,设立规则参照保监会2016年86号文)的得16分;每缺少一个区县级分支机构的,扣1分,扣完为止(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备注:请投标供应商将要求备查的原件和材料用文件袋装好并列好清单,在唱完标后,代理机构会核对清单统一收取,开完标后统一退回。
(三)价格分的计算:
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3.1 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政府招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 6%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效。
3.2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四)评标总得分计算方法: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专家人数;
注:以上打分计算最终得分保留小数两位。
(五)排序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五、商 务 要 求
(一)、基本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服务联系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2、对影响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服务要求中指出与否,供应商都应在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
(二)、服务地点及服务期限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时间:三年
(三)、付款方式
州级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扣除10%的风险调节金后,拨付给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参保人员的保费。风险调节金用于政策性亏损造成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风险的调控。
(四)、资金结算
保险公司与州级医保经办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清算。原则上保险公司承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盈亏率(含运行成本)控制在当年保费的5%以内。资金理赔率超过保费105%以上的,先由风险调节金进行弥补,不够弥补的,由统筹基金解决,次年调整政策时予以平衡;资金理赔率达不到保费95%的,结余部分划入次年风险调节金。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的利息纳入保险风险调节金。
(五)、监督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设立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和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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