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郑康
委托代理人:陈能利
联系方式:18198240006
工作单位: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路103号
被投诉人:贵州寅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C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杜薇
委托代理人:高媛
联系方式:18108502255
工作单位:贵州寅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C座11楼
投诉人参加贵州寅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贵阳市公安局技侦80号办公区改造项目(编号:2019-ZFCG-0780)竞争性谈判采购,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7月22日投诉人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审查结束。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称:获知贵阳市公安局委托贵州寅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对“技侦80号办公区改造项目(编号:2019-ZFCG-0780)”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谈判,认为谈判过程损害本公司利益,于7月1日向贵州寅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递交质疑函,质疑内容为:1、根据招标内容,样品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并做好签收手续,并按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位置进行陈列。样品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提供否则按无效标处理但2019年6月28日开标现场一共七家单位,只有3家单位提供样品;2、在进行2次报价时,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已将报价须知明确告知各参标单位项目代表人,且要求用招标单位所发的信封装好统一递交,由谈判专家查看。谈判专家查看后说其中两家单位没有填写小写金额单位,要求他们重新报价填写。其中一家在谈判室内填写,一家在外面房间填写,重新填写的要求遭到其他公司质疑,但谈判专家及招标公司未采纳;3、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谈判室门一直敞开,工作人员频繁出入。贵州寅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 7月22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
1、响应文件样品问题。根据招标内容,样品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并做好签收手续,并按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位置进行陈列。样品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提供否则按无效标处理但2019年6月28日开标现场一共七家单位,只有3家单位提供样品;
2、在进行2次报价时,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已将报价须知明确告知各参标单位项目代表人,且要求用招标单位所发的信封装好统一递交,由谈判专家查看。谈判专家查看后说其中两家单位没有填写金额单位(小写金额单位),要求他们重新报价填写。其中一家在竞争谈判室内填写,另一家在外面房间填写。重新填写的要求遭到现场其他多家质疑,其他单位也要求一起重新报价但现场谈判专家及招标公司未采纳;
3、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谈判室门一直敞开,工作人员频繁出入,其他进行谈判的谈判室大门紧闭。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事项为:1、响应文件样品问题。根据招标内容,样品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并做好签收手续,并按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位置进行陈列。样品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提供否则按无效标处理但2019年6月28日开标现场一共七家单位,只有3家单位提供样品;2、在进行2次报价时,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已将报价须知明确告知各参标单位项目代表人,且要求用招标单位所发的信封装好统一递交,由谈判专家查看。谈判专家查看后说其中两家单位没有填写金额单位(小写金额单位),要求他们重新报价填写。其中一家在竞争谈判室内填写,另一家在外面房间填写。重新填写的要求遭到现场其他多家质疑,其他单位也要求一起重新报价但现场谈判专家及招标公司未采纳;3、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谈判室门一直敞开,工作人员频繁出入,其他进行谈判的谈判室大门紧闭。
二、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我局组织了该项目的谈判专家进行调查询问,并于2019年8月15日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了该项目谈判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
投诉事项1、响应文件样品问题。根据招标内容,样品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并做好签收手续,并按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位置进行陈列。样品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提供否则按无效标处理但2019年6月28日开标现场一共七家单位,只有3家单位提供样品;
复审认为:针对此投诉事项,根据专家意见,该招标文件为格式文件,对样品未作数量、品种等具体要求,因此,样品不作为评标时的必要条件。
投诉事项2、在进行2次报价时,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已将报价须知明确告知各参标单位项目代表人,且要求用招标单位所发的信封装好统一递交,由谈判专家查看。谈判专家查看后说其中两家单位没有填写金额单位(小写金额单位),要求他们重新报价填写。其中一家在竞争谈判室内填写,另一家在外面房间填写。重新填写的要求遭到现场其他多家质疑,其他单位也要求一起重新报价但现场谈判专家及招标公司未采纳。
复审认为:针对此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及第十六条第二款“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之规定,在组织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口头要求供应商对二次报价进行更正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3、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谈判室门一直敞开,工作人员频繁出入,其他进行谈判的谈判室大门紧闭。
复审认为:针对此投诉事项,经调查,存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室门敞开的情况。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此次采购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
原文来源: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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