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南蕾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金沙路316国道交叉口以东268号205室、306室

法定代表人:肖春荣

联系人:陈平

联系电话:15117420258

被投诉人1:贵阳市花溪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政府内

联系人:赵大刚

联系电话:0851-83155038

被投诉人2:贵州昱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御荣新城14楼6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

联系人:罗叶

联系电话:0851-85809209

一、投诉基本情况及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认为,作为供应商参加被投诉人关于花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交易编号:2019-ZFCG-1344号)的招标过程中受到了不合法且不公平的对待,并对收到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不服,向花溪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在第一次成交公告发布后,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合创聚源公司)超出法定期限提交质疑,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但采购人仍予以受理,并要求我公司作出答复,于法无据。

投诉事项二:四川合创聚源公司的质疑函所涉的问题,我公司均可作出正面、合法的解释和回应,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更无任何弄虚作假之行为,但采购人、花溪区卫生健康局、采购代理机构仍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径直认定我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且在未经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变更了“成交公告”。

投诉事项三:基于法律对政府采购程序最为基本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采购人在已发布《中标公告》的情况下,在我公司作出具体书面答复的情况下,未有任何证据说明我公司的中标存有何种法律问题,违法行为为何,即变更了已经公示和具有公信力的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三、审查调查情况

经审查:

(1)针对投诉事项一:花溪区花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中标(成交)公告于2019年9月23日发出,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19年10月8日属于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同时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质疑该事项,本条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2)针对投诉事项二:花溪区花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于2019年10月28日进行复审,经复审委员会审查投诉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产品1(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第★1.3条,投标产品2(全自动血生化仪)第10条、第11条,投标产品3(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第7条、第9条”存在负偏离,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同时未如实填写“技术、商务响应内容信息表”,被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局认为,投诉人应自行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本条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3)针对投诉事项三:2019年10月8日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2019年11月4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答疑回复函,投诉人11月6日签署“原件已领”。2019年11月6日发出更正公告。本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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