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黔东南州理论教育读本

2016年黔东南州理论教育读本变更公告的通知

各投标供应商:

2016年黔东南州理论教育读本招标公告变更如下:

原招标公告:

十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的,价格分计算时其价格下浮6%后进行计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的不予下浮计算。

(2)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贵州、青海)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在经专家综合评审后的总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产品不得低于本次采购预算的60%)否则不得加分。(对声明是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的企业对本次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现变更为:

十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的,价格分计算时其价格下浮6%后进行计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的不予下浮计算。

(2)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贵州、青海)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对声明是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的企业对本次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贵州凯君达招标有限公司

中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委员会讲师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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