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评分标准中“第2项 拟派往本项目人员 (2)项目组成员:具有国家级注册造价师(土建)资格证者得5分;具有国家级注册造价师(安装)资格证者得5 分”变更为“(2)项目组成员:每配备一名国家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得5分,最多得10分。(以注册证书为证明材料,注册专业为土建或安装)”。2、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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