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
1、评分标准财务方案:(1)具有银行出具的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五日前至招标公告发布日期间的银行流水单(要求该期间日均存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得基础分2分,每超人民币1亿元加1分,最多加3分。本项累计最多得5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投标人母公司或投标人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证明不予认可。)
2、评分标准财务方案:(2)截止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银行可用授信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得基础分3分,每超人民币5亿元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累计最多得5分。(不同银行的可用授信余额可以累加。需要提供银行授信文件的复印件。)
现更正为:
1、(1)具有银行出具的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五日前至招标公告发布日期间的银行流水单和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证明(要求该期间日均存款余额和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得基础分2分,每超人民币1亿元加1分,最多加3分。本项累计最多得5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投标人母公司或投标人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证明和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证明不予认可。);
2、(2)截止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银行授信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得基础分3分,每超人民币5亿元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累计最多得5分。(不同银行的授信余额可以累加。需要提供银行授信文件的复印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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