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由我单位实施采购的“遵义市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警用装备、服装采购”招标项目,目前有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采购货物的供货期、采购分类不合理、要求货物达到的技术参数和使用功能需提供相关证明和认为其它有指定性和唯一性提出相关质疑。
我单位收到质疑后,经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和采购货物清单技术参数后,认为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如采购货物分类是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批准,并未围绕厂家产品设置。供货期要求10天到货是因公安部门急需使用这批产品且按以往采购经验制定的供货期,并未量身定制。质疑函中多次提到采购货物要求的技术参数和使用功能有指定性及唯一性。我方在此强调,本次采购货物因使用方对货物质量要求过硬且为基层辅警使用,所以对使用功能和人身保险要有一定的防控,某些产品要求生产商出具授权书及产品合格检验证书且要求盖鲜章是为了避免以往采购过程中出现很多不具备实力的投标人为了拿下项目,可以用假证明且以次充好的产品来充数。催泪喷射器、手铐、防割手套等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保险金额和期限的证明,是因为这类产品是为了有效保护民警在与疑犯的搏斗中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产品能有保险公司的承保是有一定必要性的。以上参数要求及评审办法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场调查,很多产品并非投标人所说只有一家供应商。
综述以上问题,也希望更多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对招标文件货物采购清单的技术参数及使用功能和评审办法重新进行修改,供货期由原来的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现更改为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清单及产品参数要求”和第三部份评审标准“(十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1.5评分细则及标准”作废,现更正如下:
由于修改内容较多,请下载附件里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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