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项目名称: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2020年至2022年安检及安保服务项目1标
2、项目名称: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2020年至2022年安检及安保服务项目1标
3、项目编号:D1-FW-AJAB-01-2020-001
4、项目序列号:S5200000000029047001
5、项目联系人: 刘宇
6、项目联系电话:0851-85576094
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8、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0月23日
9、变更事项及内容(适用于变更与澄清 ):
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2020年至2022年安检及安保服务项目1标答疑及补遗文件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9页“18.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须提供唱标册正本壹套和副本叁套;商务部分正本壹套和副本叁套;技术部分正本壹套和副本叁套;电子文档(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全部内容)光盘贰份和U盘壹份。”与招标文件第10页“电子版光盘须在盘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以及“唱标册和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请问:电子文档是否包含唱标册内容?如不包含,请问电子版光盘的盘面上是否还需注明“唱标册”?
答:电子文档需包含唱标册和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全部内容,电子光盘的盘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以及“唱标册和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2、招标文件第16页“4.7.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确定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声明、联合体协议书和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分工。同时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进入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中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彩印件”。
请问: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进入投标文件正本。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联合体协议核验原件(招标文件第32页),是否还需另外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答:投标人若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的原件进入投标文件正本,开标现场无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开标现场须提供的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3.2条的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34页“2.2.3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类似项目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彩印件,以及业主(委托以及业主(委托单位或发包人)出具的业主证明彩印件,彩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业主(委托单位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请问:此项提到的业主证明是否可以为业主(委托以及业主(委托单位或发包人)出的项目履约评价证明材料?
答:“业主(委托单位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是指由业主或委托单位或发包人出具并盖章的,能体现招标文件规定的类似业绩相关要求的证明。
4、由于我司参加贵司组织本批次招标项目的5个标段,分别为: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2020年至2022年安检及安保服务项目1标、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2020年至2022年安检及安保服务项目2标、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2021年至2022年安检及安保服务项目1标、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2021年至2022年安检及安保服务项目2标、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2021年至2022年安检及安保服务项目。
请问:参加本批次招标项目的5个标段的授权代表是否可为同一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为同一人?如果参加本批次招标项目的5个标段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这样安排是否会影响投标及技术部分评分中项目负责人的陈述及答辩?
答:若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批次标段项目中多个项目的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为同一人;若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批次标段项目中多个项目的投标,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和办法二、详细评审2.3.2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提供以下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1)修改为:
(1) 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彩印件和业主(委托单位或发包人)出具的业主证明彩印件,业主(委托单位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格式由投标人自拟,彩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招标人: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公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11月2日
10、延期时间(适用于延期公告):
11、ppp项目:否
12、采购人名称: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全称:贵州公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
15、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16、联系电话:0851-86855852
贵州公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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