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瓦厂河“黑瀑布”移动式水体净化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纳雍县瓦厂河“黑瀑布”移动式水体净化设备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93ZC2021A62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纳雍县瓦厂河“黑瀑布”移动式水体净化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1年9月26日 

二、采购公告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一:采购公告1.6.2 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时间、方式:

原内容为:“1.6.2 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时间、方式:(1)本公告确定的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报名截止时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或者采购人书面提出,提出询问的方式不限,提出质疑的方式为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系统或将质疑函(原件)送达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2)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在本公告确定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之外下载《招标文件》的,下载时间不作为投标人提出询问或质疑的起始时间,因此而造成投标丧失询问或质疑资格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只能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更正为:“1.6.2 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时间、方式:(1)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相应阶段有质疑的,应在相应采购过程阶段联系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令第94 号要求,投标人只能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方式为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系统或将质疑函(原件)送达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并获取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文件接收收据。

(2)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在本公告确定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之外下载《招标文件》的,下载时间不作为投标人提出询问或质疑的起始时间,因此而造成投标丧失询问或质疑资格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采购文件更正信息

更正内容一:第一章 采购公告1.6.2 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时间、方式:

原内容为:“(1)本公告确定的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报名截止时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或者采购人书面提出,提出询问的方式不限,提出质疑的方式为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系统或将质疑函(原件)送达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2)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在本公告确定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之外下载《招标文件》的,下载时间不作为投标人提出询问或质疑的起始时间,因此而造成投标丧失询问或质疑资格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只能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更正为:“(1)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相应阶段有质疑的,应在相应采购过程阶段联系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令第94 号要求,投标人只能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方式为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系统或将质疑函(原件)送达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并获取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文件接收收据。

(2)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在本公告确定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之外下载《招标文件》的,下载时间不作为投标人提出询问或质疑的起始时间,因此而造成投标丧失询问或质疑资格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更正内容二:第三章 投标须知 3.3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原内容为:3.3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3.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供应商若对中标公告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质疑须有被质疑单位名称、质疑事项、举证材料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受理无效的或质疑期满后提出的质疑,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没有提出质疑的,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招标文件。

3.3.2 在开标期间,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瑕疵或疏漏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明确或澄清,但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更正为:3.3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3.1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本公司将针对其内容进行答复。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询问,本公司可不作答复。

3.3.2 投标截止期15 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供应商需自行关注系统相关澄清、修改或补遗、答复等,否则,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3.3.3在开标期间,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瑕疵或疏漏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明确或澄清,

但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3.3.4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3.3.5 质疑或投诉

3.3.5.1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3.3.5.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 号令)要求针对同一采购环节一次性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公司将针对其内容在收到质疑或询问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 号令)要求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本公司可不作答复。

3.3.5.3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还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3.5.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邮寄或送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告中所载地址;

联系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同公告内容;

通讯地址:同公告内容。

3.3.5.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5.6 投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3.5.7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5.8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3.5.9 质疑函或投诉书必须采用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和投诉书范本,否则,不予签收。质疑函和投诉书范本由质疑或投诉人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查询下载。

更正内容三:第八章本项目须落实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原内容为:8.1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②需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逐项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体名称并备注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行业类型。

评审价格扣除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如有有争议时: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8.2根据[黔财采(2014)15 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函”的,在经专家综合评审后的总分基础加 3 分,(投标主产品不得低于本次采购预算的60%)否则不得加分。(投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8.3 根据【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8.4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自拟),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5 根据财库〔2019〕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和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优先购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更正为:8.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件相关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8.2 根据【黔财采〔2014〕15 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经专家综合评审后的总得分基础上,加上3 分(产品50%以上以供应商自身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

8.3 根据【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8.4 根据【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5 根据财库〔2020〕9 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和财库〔2020〕1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优先购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更正内容四:

本项目原报名时间:20219 270830分至2021 10 8 1730

现延期至:20219 280830分至2021 10 9 1730

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截止时间不变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以上内容的以本次发布的变更通知为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以“变更公告”附件的形式上传,请供应商在本更正公告发布后重新下载招标文件,给各投标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更正日期: 2021年9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 

地 址: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王家寨村

联系方式: 张衡 186858377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国际城23栋  

联系方式: 175888790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杨

电   话: 17588879099 

附件:招标文件(变更).pdf
附件:变更公告.pdf

原创文章,作者: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hebid.cn/caigou/biangeng-caigou/599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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