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3条款调整,新增18项投标人禁止情形,包括利害关系、前期服务、关联关系、失信记录等。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制作,开标时间不变。
详细内容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条款调整公告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1.4.3条款已调整,投标人须知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 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 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澄清不影响制作投标文件,开标时间不变。
完整摘要
本公告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3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增了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8种情形,包括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为项目提供前期服务、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被列入失信名单等禁止性条款。调整后的条款更加全面规范,强化了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要求。本次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制作,开标时间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