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防火重点区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第二次澄清通知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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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
公告摘要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第二次澄清通知,代理机构就投标人质疑进行回复,确认关于投标人限制条款的合法性,仅回复质疑不修改招标文件。
关键信息
项目名称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防火重点区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公告类型
澄清通知
详细内容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防火重点区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第二次澄清通知
我方就2024年5月28日(周二)收到"质疑函"回复如下:
贵单位所质疑的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之规定所列。
我公司通过查阅资料,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该条的释义为:"◆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目前理解'利害关系'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影响公正性'。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的关联情形,根本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配置资源程度不足的现状,其附属企业需要逐步转制和脱钩。"请贵单位参考。
注:本次澄清仅对投标人质疑(异议)进行回复,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代理机构: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9日
完整摘要
本公告是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防火重点区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的第二次澄清通知。代理机构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投标人于2024年5月28日提出的质疑进行回复。质疑内容涉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条款。代理机构确认该条款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并引用相关释义说明该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次澄清仅对投标人质疑进行回复,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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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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