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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澄清答疑公告

2024-12-16 7 次浏览 变更公告

公告摘要

贵州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建设项目EPC招标文件澄清通知。对投标人质疑进行答疑,修改了项目经理业绩时间标准(改为竣工验收时间),新增审计费用条款。招标人: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关键信息

项目名称
贵州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公告类型
招标澄清、答疑及修改通知

详细内容

贵州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及修改通知

一、答疑部分

质疑内容①: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时间标准

质疑: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认为此要求不合理。

依据及理由: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能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因此项目经理业绩应是已完工程业绩,应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而非合同签订时间。

请求:建议将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修改为(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

回复:本条已修改,详见澄清(修改)部分。

质疑内容②:项目经理业绩合同金额标准

质疑:招标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不低于1.37亿元,投标人认为不合理。

依据及理由:按照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则,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为暂定量。签约合同价仅为暂定合同金额,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因此合同价不能作为衡量项目最终建安投资规模的依据,只有结算价才是评判标准。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和增减项,补充协议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请求:建议将"总建筑面积在19000㎡及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37亿元"修改为"总建筑面积在19000㎡及且结算审定金额不低于1.37亿元",或修改为合同金额(含补充协议)不低于1.37亿元。

回复:本项目业绩要求合同金额,符合相关要求,不作修改。

二、澄清(修改)部分

1、设计负责人业绩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拟派设计负责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接过1.9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承包设计(EPC,即设计施工一体化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业绩1个。满足要求得1.5分,不满足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完整体现上述信息。 拟派设计负责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接过1.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设计业绩1个。满足要求得1.5分,不满足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完整体现上述信息。

2、项目经理业绩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1个,总建筑面积在19000㎡及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37亿元。满足要求得1.5分,不满足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完整体现上述信息。 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1个,总建筑面积在19000㎡及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37亿元。满足要求得1.5分,不满足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完整体现上述信息。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增条款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10.10 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单位结算审减效益收费超过5%部分的效益收费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其他内容不变。

完整摘要

本公告是对贵州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及修改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对投标人提出的两项质疑进行了回复,其中第一项关于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时间标准的质疑已采纳修改,将时间标准从合同签订时间改为竣工验收时间;第二项关于合同金额标准的质疑未采纳,仍保持原要求。同时对设计负责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新增了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单位结算审减效益收费的条款。招标人为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发布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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