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变更为:(2)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员)应附岗位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员) 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因更正内容较多,详见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