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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城乡智慧出行建设项目(二期)答疑澄清文件

发布时间:2025-09-02 发布人: 分类:变更公告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更正内容如下:肆仟柒佰柒拾贰万壹仟元整(¥:4772100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5条更正内容如下:(2)合同形式:总价合同,招标人有权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固定总价,招标人有权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招标人保留对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的权利,在合同签订前,根据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对中标人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经双方修正后的的综合单价作为中标人的最终报价,并作为供货合同附件之一,若中标人不接受,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且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并作废标处理,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第10.10.10条具体如下: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认为投标人的报价“严重不平衡”且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或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证明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对该单价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评标基础;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四)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要求”新增“三、控制价清单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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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二期.pdf
20250902(定稿)修正版招标文件-兴义市城乡智慧出行建设项目(二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