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赋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胜利街42号9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妙方
授权代表:舒庆红
联系电话:13235897623
被投诉人1:贵州弘悦瑞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35号都市国际10栋1单元层3号【兴关办事处】
联系电话:0851-85760650
被投诉人2:贵阳市花溪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行政中心
联系人:段宇翔
联系电话:0851-83155038
一、投诉基本情况及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HYRN2021/48号)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函不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花溪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按照《投诉书》内容,投诉人提出六项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人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质疑文件进行回复。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商务分要求“6.交互智能平板产品生产厂商具有生产厂商企业实力:7.交互智能平板产品生产厂商具有CMMI3级证书得1分,具有CMMI5级证书得2分。”,我司认为以上评分标准不合理,据我司了解目前市场上其他品牌的交互智能平板未有此项认证,此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独有,此项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唯一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款,不能指定商品品牌或唯一参考品牌特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如确实需要,可以提出三个以上的商品参考品牌。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15.以上所有功能操作需在同一软件平台上实现,且需保证教学白板软件与交互智能平板设备为同一品牌,以保证软件稳定性,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加盖软件开发商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7.以上所有功能操作需在同一软件平台上实现,且需保证移动授课软件与交互智能平板设备为同一品牌,以保证软件稳定性,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加盖软件开发商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10.以上所有功能操作需在同一软件平台上实现,且需保证班级管理软件与交互智能平板设备为同一品牌,以保证软件稳定性,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加盖软件开发商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我司认为只有希沃品牌的一体机能满足以上功能,其他品牌的一体机均无法满足,这是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存在指向性和唯一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序号154人型机器人的技术参数与厂商奇点机器人的设备“YanShee机器人”技术参数一致,是唯一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序号156AI智能激光雷达小车与深圳市小二极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能机器人(激光雷达小车ROS)技术参数一致,是唯一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6: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序号152VR穿越机(套装)与厂商奇点机器人的设备“DJI FPV”技术参数一致,是唯一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审查调查情况
经审查:投诉人浙江赋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交来的《投诉书》投诉项目: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GZHYRN202/48号,通过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我局监管项目资料查询,2021年花溪区无对应的政府采购项目记录。《投诉书》投诉项目内容以及所附质疑回复指向的采购项目名称: 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GZHYRN2021/48号。为提高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效率,我局根据《投诉书》投诉项目内容以及所附质疑回复确认投诉项目名称为: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GZHYRN2021/48号。
针对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贵州弘悦瑞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花溪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投诉人浙江赋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于2021年6月8日向投诉人作出《关于教学设施设备采购的质疑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质疑答复时间及答复内容及“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已经依法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本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2、3、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根据自身的工作需求,提出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标准,符合法规规定。满足本项目相关参数要求的生产厂家有3家以上,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不存在指向性和唯一性。
投诉事项2、3、4、5均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根据自身的工作需求,提出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标准,符合法规规定。本产品为组合式套装产品,不存在指向性和唯一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此项投诉不成立。
本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同时,投诉人“浙江赋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交来的《投诉书》“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中被投诉人1联系人:李某、甘某,2人非贵州弘悦瑞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无任何劳动雇佣关系;《投诉书》“三、质疑基本情况”中“投诉人于2021年06月01日,向贵州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而本次采购项目《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采购代理为:贵州弘悦瑞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对象和投诉对象为贵州弘悦瑞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贵阳市花溪区政府采购中心,贵州某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与本项目无关联。经审查,我局2021年2月1日收到的永康某贸易有限公司交来《投诉书》涉及贵州某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该公司联系人确为李某、甘某。上述事实表明:
1.投诉人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未作充分的市场调研,盲目质疑、投诉。
2.政府采购投诉机制是为了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交来的《投诉书》与我局2021年2月1日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书》出现惊人巧合,有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滥用投诉权、浪费公务资源的嫌疑。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6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