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贵阳碧野厨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冷水村小寨
法定代表人:曾志金
委托代理人:尹照松
联系方式:15285109882
工作单位:贵阳碧野厨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冷水村小寨
被投诉人:贵州闳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会议中心SOHO办公区F座2-7
法定代表人:刘专
委托代理人:王烨
联系方式:16684801992
工作单位:贵州闳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会议中心SOHO办公区F座2-7
投诉人参加贵州闳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下坝院区(疫情救治机构)后勤保障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编号:GZHZ-2020-M027)”公开招标采购,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20日投诉人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审查结束。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称: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委托贵州闳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对“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下坝院区(疫情救治机构)后勤保障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编号:GZHZ-2020-M027)”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诉人认为招标过程及结果损害本公司利益,于10月30日向贵州闳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质疑函,质疑内容为:1、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应为无效投标,评审专家组为何选定其为第一候选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为何不按采购文件规定时间接受样品?评审专家是以何种标准对样品进行评审?投标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材料应标;2、招标文件评分项要求“提供一个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计2分 0-10分”。经查,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已过期,应按评分办法予以扣分。如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则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应为无效投标,评审专家组为何选定其为第二候选供应商?评审专家是以何种标准对样品进行评审?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对样品的描述,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应该被扣分,是否有专家未按文件要求进行评审?请采购人责成代理机构对专家评分表进行查验。投标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材料应标;4、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是否有无效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贵州闳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
1、代理机构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接收样品,投标时间截止后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仍在送样,导致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2、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为无效投标。且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送样品与投标文件参数不符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我公司质疑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结果,且我公司提供相应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在接收到质疑后回复的结果是待专家复审结果,而专家无法识别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代理机构在收到我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未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及处理,是明显的推诿、逃避责任的做法;
4、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为无效投标。且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送样品与投标文件参数不符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5、代理机构对质疑回复均为待组织专家复审后告知,未对我公司的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复。在法定规定时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才给出回复,实属不作为。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接收样品,投标时间截止后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仍在送样,导致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2、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为无效投标。且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送样品与投标文件参数不符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我公司质疑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结果,且我公司提供相应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在接收到质疑后回复的结果是待专家复审结果,而专家无法识别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代理机构在收到我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未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及处理,是明显的推诿、逃避责任的做法;4、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为无效投标。且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送样品与投标文件参数不符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5、代理机构对质疑回复均为待组织专家复审后告知,未对我公司的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复。在法定规定时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才给出回复,实属不作为。
二、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我局对代理机构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0年12月16日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了该项目样品室的视频监控录像。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接收样品,投标时间截止后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仍在送样,导致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审查认为:据该项目采购文件及供应商样品签收表显示,该项目一共6家供应商进行投标,要求供应商提供4个样品,其中4家供应商提供了样品,贵阳碧野厨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新瑞宝厨具有限公司、贵州百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均在12:51之前将采购文件要求的4个样品送达样品室,并在供应商样品签收表上进行了登记。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12点59分时将3个样品送到样品室并在供应商样品签收表上进行了登记。该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13:00,根据调取的样品室视频监控显示,13:00至13:05之间仍有供应商在往样品室送样。后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查,采购文件未明确规定样品送达的截止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第二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之规定,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有违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事项2、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为无效投标。且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送样品与投标文件参数不符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审查认为:根据调取的视频监控显示,14:37分样品室开启,陆续有人进入样品室搬走样品。后询问代理机构,其称在专家对样品进行打分后,便通知供应商将样品取走,未对中标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第三款“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和封存。”之规定,未对中标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有违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也直接影响了本局对中标供应商样品的审查。后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审查,采购文件未明确规定样品的标准、要求、保管、封存等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第二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之规定。
投诉事项3、我公司质疑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结果,且我公司提供相应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在接收到质疑后回复的结果是待专家复审结果,而专家无法识别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代理机构在收到我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未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及处理,是明显的推诿、逃避责任的做法。
审查认为:经核查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以上三个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暂未发现贵州群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结果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为无效投标。且贵州新瑞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送样品与投标文件参数不符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审查认为:在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中,要求豆浆机需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而在评分表里又标明“所提供的样品全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得10分,性能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仅将样品作为打分项,在样品性能不满足的情况下进行扣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对样品的设置及评分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本次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对质疑回复均为待组织专家复审后告知,未对我公司的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复。在法定规定时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才给出回复,实属不作为。
审查认为:因该项目的质疑涉及到专家评审内容,因此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解答,代理机构在答复期限最后一日进行回复的行为未违反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解答后答复也无不作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相关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此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原文来源:贵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