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贵州大华智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险峰苑27栋14号
法定代表人:赵细红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1:贵阳市白云区教育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徐 刚 职务:局长
被投诉人2:贵阳卓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花果园国际中心3号楼A座1302号
法定代表人:雷 进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质疑文件进行回复。
投诉事项2:2020年11月19日发布的白云区采购全区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中将“投标企业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证书”这一技术评分作为加分条件损害我公司利益。并且《白云区采购全区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使用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证书”作为加分条件。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综合打分项的评分标准中没量化到相应区间,也没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已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和违背政府采购法应当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投诉请求:1.暂停《白云区采购全区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同时重新组织相关专家对《白云区采购全区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并删除招标文件中的违规、违法条款或要求;2.组织相关部门对《白云区采购全区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进行调查取证,以清除项目招投标过程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还广大供应商一个合法、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
投诉人拟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白云区采购全区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XZB-CG-2020-068),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本机关为查明事实,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收集了相关数据和资料,本案现已审查结束。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对该项目质疑材料、投诉材料、被投诉人书面说明、招标文件等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1:由于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未在质疑事项中提及该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所叙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经查,上述两个文件没有此段文字或类似文字,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且该综合打分项已量化为5个区间,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未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投诉事项,且部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经本机关查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人贵州大华智佳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4日
来源: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