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金海湖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金海湖新区环境空气监测站设备采购的变更公告
各供应商:
我单位实施的“金海湖新区环境空气监测站设备采购”(招标编号:93-ZC2016-1-215号),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删除《招标文件》中第3.1.6条。
《招标文件》第7.3.4条,修改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业主方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的项目预付款;项目试运行及验收完成且拿到所有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方可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的项目工程款;质保期1年满后,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业主方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项目质保金。”
《招标文件》附件4第十条,修改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业主方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的项目预付款;项目试运行及验收完成且拿到所有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方可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的项目工程款;质保期1年满后,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业主方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项目质保金。”
招标文件其余事项不变,涉及以上内容的做相应更改,请各供应商及时下载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毕节金海湖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