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93ZC2021D38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黔西市绿化乡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贫产业车间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6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R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原采购文件第 4 章 评审方法、原则和纪律“4.1 评审原则:4.4.1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和符合性评审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4.1.2 对供应商的验收质量承诺、服务承诺等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参与现场报价,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不定轮次的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4.1.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的,不能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现更改为4.1 评审原则:4.4.1 磋商小组的组成:3人,其中业主专家代表1人,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2人4.1.2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和符合性评审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4.1.3 对供应商的验收质量承诺、服务承诺等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参与现场报价,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不定轮次的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4.1.4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的,不能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二、原采购文件第 4 章 评审方法、原则和纪律、评审办法前附表所示全部内容
现更改为:
|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初步评审 | 资格审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等证件一致 | ||
| 营业执照 | 有效 | |||||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须逐页加盖公章及法人签章 |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真实有效 |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3章磋商须知3.4.1“响应文件的格式”的要求并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须承诺内容 | |||||
| 磋商保证金 | 壹万元整(¥10000.00),提交形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 资格审查 | 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体要求: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 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贰级或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
| 符合性审查 | 工期 | 90日历天 | ||||
| 最高限价 | 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964271.27元,否则响应将被否决。 | |||||
| 质保期 | 1年,采购清单、行业标准对质保期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做相关承诺。 | |||||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 90 日历天,作相关承诺。 | |||||
| 采购文件应答 | 供应商须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有要求。” | |||||
| 2 | 综合评分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① 投标报价评分:30分 ② 商务部分评分:30分 ③ 技术部分评分:40分 | |||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 投标报价评分 | 30 |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 ||||
| 商务(30分) | 项目管理团队 | 20 | 1、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建造师并具备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5分;(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否则本项不得分) 2、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或建造师证书)的得5分,具备中级职称的得3分; 3、项目团队成员应包含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安全员(以上人员均需具有相应的证书、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满足基本要求的本项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任意增加1人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注:管理团队所有人员均需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 | |||
| 类似项目业绩 | 10 | 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包含合同关键页(封面、实施内容、金额及签字盖章页),每提供1个类似业绩得5分,本项满分10分。 | ||||
| 技术分(40分) | 应急响应 | 6 | 在本项目质保期内对项目应急的响应处理并承诺48小时内响应并处理解决的得3分,24小时内响应并处理解决的得6分。 | |||
| 质保期 | 4 | 在满足本项目基本要求(1年)的前提下,质保期每延长3个月得1分,最多得4分。 | ||||
| 施工组织设计 | 30 |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分): 结合工程实际分析重点、难点,编制的施工方案正确完善,技术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3~1.5分;一般的得1.5~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2、质量保证措施:(3分): 对难点、重点认识充分,编制的质量控制方案正确完善,质量控制目标明确、可行、完整,质量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3~1.5分;一般的得1.5~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3、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3分): 结合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含网络图、横道图)正确完善,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3~1.5分;一般的得1.5~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4、施工安全措施(3分): 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可行、完整,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3~1.5分;一般的得1.5~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5、文明施工措施(3分): 文明施工目标明确、可行、完整,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3~1.5分;一般的得1.5~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2分):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目标明确、可行、完整,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分;一般的得1~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7、施工机械资源配备(3分): 施工机械资源配备计划明确、可行、完整,好的得3~1.5分;一般的得1.5~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8、施工环保措施(2分): 施工环保目标明确、可行、完整,施工环保保证措施(控制噪声、灰尘、建筑垃圾等)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分;一般的得1~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9、扬尘治理措施(2分): 扬尘治理措施目标明确、可行、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分;一般的得1~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10、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分): 编制正确的恰当比例的平面布置图,材料、设备摆放位置合理,临时设施布置合理,施工运输合理流畅,好的得2~1分;一般的得1~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11、现场组织管理机构(2分):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要求、配备合理、齐全,组织分工明确。好的得2~1分;一般的得1~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12、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2分): 与各方配合协调工作措施合理、得当、有针对性,好的得2~1分;一般的得1~0.1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分。 | ||||
| 3 | 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 1、成交原则:根据综合评分总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最终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人。 | ||||
三、原采购文件第 7 章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所示全部内容现更改为:
7.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
|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7.3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更正日期:2021.6.11
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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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黔西市绿化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地 址:毕节市黔西县绿化白族彝族乡国土所附近
联系方式:0857-46910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贵州新山水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金阳大道与梨园路交界处麒龙贵州塔(原西能浙商大厦)(1)北单元20层6号
联系方式:0851-84846722/187987488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如艳、吴长成、向秀
电 话:0851-84846722/18798748892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件: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