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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省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之八包更正公告

2021-11-18 查看 0 次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变更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5200100000001337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1年省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之八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1-11-1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接采购人通知,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澄清,澄清内容如下:一、原招标文件第3、13页供应商资格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如不需缴纳的,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社保缴纳材料须提供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和供应商自2020年1月起至今为投标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材料)”,括号中社保缴纳材料是指“1.投标人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2.投标人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提供授权证明和供应商自 2020年1月起至今为投标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材料(若供应商于 2020年1月之后成立,提供成立起至今为投标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材料)”。二、原招标文件第6页 二、技术参数“三、其它要求:实际供应产品技术标准可优于核心参数标准,但不得低于。未带“▲”的参数,在产品检测报告、证书等证明材料中无法证明时,需要供应商自行承诺达到要求,否则技术分不得分。”修改为“三、其它要求:实际供应产品技术标准可优于核心参数标准,但不得低于。未带“▲”的参数,在产品检测报告或证书等证明材料中无法证明时,需要供应商自行承诺达到要求,否则技术分不得分”。三、原招标文件第9页 五、售后服务“4、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需提供中标供应商自2020年1月起至今为其缴纳社保金的证明。”修改为“4、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需提供中标供应商自2020年1月起至今为其缴纳社保金的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于2020年1月之后成立,提供成立起至今为签订合同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材料)”。四、原招标文件第16、18、19页中关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比列,由“10%”修改为“6%”。五、原招标文件第18页中“得分(100分)”修改为“得分(105分)”。六、删除原招标文件第19页中“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七、原招标文件第49页中“15.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需在该法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以提供法人单位自2020年1月起至今为其缴纳社保金的证明为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修改为“15.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授权委托代表需在该法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以提供法人单位自2020年1月起至今为其缴纳社保金的证明为准,若供应商于2020年1月之后成立,提供成立起至今为签订合同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材料)”。八、原招标文件第50页中“授权委托代理人”修改为“授权委托代表”。九、原招标文件第55页中“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修改为“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十、原招标文件第64页履约设备保障一览表中“设备使用人”修改为“设备使用人及手机号码”。十一、原招标文件第65页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中“专职/兼职”修改为“专职/兼职情况及手机号码”。十二、除以上更正事项外,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1-11-18

三、其他事项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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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是对本地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名称: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

联系方式:0851-86822067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号栋7层

联系方式:0851-86892732-703

3. 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招标三部

电话:0851-86892732-703

五、附件

  • 3082更正公告(网页).pdf
  • 3082更正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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