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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对黔南州人民医院更换电梯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2017-10-26 查看 3 次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其他公告

黔南州财政局

关于对黔南州人民医院更换电梯采购项目

的处理决定

黔南财采处〔2017〕1号

黔南州人民医院、州政务中心(州集采中心)、采购项目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7年8月9日收到采购人(黔南州人民医院)《关于申请对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技术参数的复核函》(黔南州医函[2017]8号),文中称中标供应商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多处达不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申请对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技术参数进行复核。

本机关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资料,并请中标供应商、原评标委员会针对采购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书面说明或答复,现已审查结束。

本局认为:

一、中标供应商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制存在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问题。投标文件第8页第8条写明投标产品采用的是“钢丝绳曳引技术”,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第139页)也表明该投标产品采用的是钢丝绳曳引技术,但投标文件第133 页第1条却又写明该投标产品采用的是“复合钢带曳引技术”,而钢丝绳曳引技术与复合钢带曳引技术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曳引技术。中标供应商在质疑回复中也明确表明该投标产品采用的是钢丝绳曳引技术而不是复合钢带曳引技术。因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存在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问题对评审专家的评标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采购人提出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曳引技术参数前后不一致问题属实。

二、原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且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对技术部分的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0页技术评分部分第3点明确规定:投标电梯具有先进性,采用复合钢带曳引技术的(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材料,配钢带检测装置)得10分,其他曳引技术得1分。在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没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该情况作书面澄清和说明,也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打分,4位评标专家分别都给中标供应商满分10分,采购人代表的打分为0分;该采购项目技术部分的所有评分项均为客观分,但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对其打分不一致。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上述行为属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影响了中标结果。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项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警告处理,并责令改正;

二、该项目原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州集采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黔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财政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