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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7-11-13 查看 3 次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其他公告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南财采投处(2017)02号

投诉人: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辉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51号瑞金商务大厦1层A16号

授权委托人:任莹

电 话:13985178581

被投诉人一:黔南州政务中心(州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贵州省都匀市工人路2号州博物馆2楼

项目联系人:韦依伶

电 话:0854-8231380

被投诉人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地 址: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

项目联系人:袁嵘

电 话:13985796389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黔南州民族师范学院数据处理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NCG2017021)的质疑回复,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17年10月27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称:投标文件第354-357页提供了“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但评标委员会以产品清单模糊不清为由而未给该投标供应商相应分值。请求查阅原投标文件是否清晰可辨认。

经审查,本局认为:

投诉人所称投标文件第354-357页提供了“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复印件,但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情况属实。经核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的“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复印件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但经仔细分辨可以辨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投诉人相应分值。为此,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给予支持。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给予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警告;

二、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州级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财政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