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电梯工程流标原因: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不满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符合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作废标处理。文件预览:废标公告.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