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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03-02 查看 4 次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其他公告

投诉人:贵州康翔龙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大数据港

法定代表人:周贻海

委托代理人:周贻海

联系方式:13078571288

工作单位:贵州康翔龙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大数据港

被投诉人:贵州山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麒龙CBD·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先发

委托代理人:张辉

联系方式:13688504461

工作单位:贵州山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麒龙CBD·A座17楼 

投诉人参加贵州山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环卫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环卫设施采购(二次)(编号:2020CG-SS-055(02))”公开招标采购,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6日投诉人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审查结束。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称: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委托贵州山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对“环卫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环卫设施采购(二次)(编号:2020CG-SS-055(02))”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投诉人认为招标过程及结果损害本公司利益,于12月22日向贵州山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递交质疑函,质疑内容为:1、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小微企业库名单里面,所以该单位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其次该单位的价格为最高价中标;2、中标人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辉洁达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样品做工、配件、拉手、锁具、分类标识尺寸大小和印刷排列顺序均为一致。贵州山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6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

1.本次投标供应商共六家,五家供应商都在小微企业库里有存档,唯独中标供应商在小微企业库里查不到信息,对中标供应商的小微企业证明是否弄虚作假,请求权威部门仔细核查,给我们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答复;

2.在本次投标提供样品过程中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辉洁达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样品做工、配件、拉手、锁具、分类标识和印刷排列顺序均为一致,希望相关领导调查此事,这两家供应商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事项为:1.本次投标供应商共六家,五家供应商都在小微企业库里有存档,唯独中标供应商在小微企业库里查不到信息,对中标供应商的小微企业证明是否弄虚作假,请求权威部门仔细核查,给我们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答复;2.在本次投标提供样品过程中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辉洁达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样品做工、配件、拉手、锁具、分类标识和印刷排列顺序均为一致,希望相关领导调查此事,这两家供应商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二、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2021年1月1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发出了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及提出答复意见书。在法定时间内,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贵州山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辉洁达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函请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开展中标供应商(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的认定事宜。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对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2月4日对陕西辉洁达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1年2月19日至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对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辉洁达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进行现场核查。

投诉事项1.本次投标供应商共六家,五家供应商都在小微企业库里有存档,唯独中标供应商在小微企业库里查不到信息,对中标供应商的小微企业证明是否弄虚作假,请求权威部门仔细核查,给我们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答复。

审查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可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对企业的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分设置为30分。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据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函反映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属中小企业范畴、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和商务局的《证明》材料反映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属小型企业。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在本次投标提供样品过程中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辉洁达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样品做工、配件、拉手、锁具、分类标识和印刷排列顺序均为一致,希望相关领导调查此事,这两家供应商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审查认为:投诉事项中所称的样品做工投诉人未提供具体量化指标;配件、拉手、锁具属通用类产品,具有共通性;分类标识是参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制作;综上所述,样品可能存在一致或相似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辉洁达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围标串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我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形,我局将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日

来源: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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