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贵州梵凤京卫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街下段3层1-3-1
法定代表人:陈勇
联系人:李倩
联系电话:18685194909
被投诉人1:贵州明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号栋7层
联系人:孙成作
联系电话:0851-86892235-728
被投诉人2:贵阳市花溪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行政中心
联系人:段宇翔
联系电话:0851-83155038
一、投诉基本情况及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中心完小校园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MC-ZG20208035)的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智能球型摄像机要求:公安部的检测报告;网络摄像机要求:公安部的检测报告;指定公安部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能代表产品的质量,这明显是对投标人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找借口。
投诉事项2:评分表中5、投标人具有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专职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系统集成服务项目经理证书3人以上的得1分;具有系统集成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2人以上的得1分(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不得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已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以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电子联函[2019]3号),通知,故任何机构都不能对该资质进行认定,招标文件设置系统集成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评分不合法。请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清楚系统集成及服务是那个部门主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居然强词夺理说“系统集成服务项目经理证书”及“系统集成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并非工信部原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成项目经理证书”,那请问招标代理明示这个证书是那个机构颁发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也停止信息系统及服务认定等相关工作,详见(电子联函[2019]3号)。
三、审查调查情况
经审查:
本项目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9:30时开标,项目开、评标完成后,中标公告于2020年7月30日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经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为:1.四川华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贵州权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3.成都天鹰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贵州梵凤京卫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参加投标。
(1)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本项目的“智能球型摄像机、网络摄像机”用于校园监控、安全防范使用,采购人根据自身的工作需求,提出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标准,符合法规规定。本项目超过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投标产品均为不同品牌,且均提供有公安部出具的检测报告。本要求未指向任何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本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2)针对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系统集成服务项目经理证书”及“系统集成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未限定由哪家机构颁发,并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的工信部原审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投诉人所称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电子联函〔2019〕3号)废止《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电联字〔2015〕1号)和《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中电联字〔2015〕2号)文件,都是针对企业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项目经理的评定文件为《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电联信委〔2015〕1号)。
本条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
原文来源: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