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鑫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1MA6JBQ4W3J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数据安全示范区A区国家大数据安全靶场(竞演区)汇楼五楼H-5-01室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本局于近期受理了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组织的“环卫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环卫设施采购(二次)(编号:2020CG-SS-055(02))”的公开招标采购投诉。本局在处理该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经查,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委托贵州山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对“环卫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环卫设施采购(二次)(编号:2020CG-SS-055(02))”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并且成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结果损害其利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在处理该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关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中提供的多张发票资料存在篡改嫌疑。本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及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多张发票资料为虚假资料。
上列事实根据调查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向你单位依法发出《贵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陆仟贰佰零肆元(¥6204.0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当事人接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将处罚罚金缴至贵阳市市级国库,并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送交贵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附: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一份)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4日
原文来源:贵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