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永康睿伊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中路10号第一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江欧
联系电话:13967933343
授权代表:苏华礼
联系电话:18798889961
被投诉人1: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6楼
联系人:李睿恒、甘莉琴
联系电话:0851-86820545
被投诉人2:贵阳市花溪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行政中心
联系人:段宇翔
联系电话:0851-83155038
一、投诉基本情况及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花溪区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采购(交易编号:2020-ZFCG-2812)采购项目的质疑处理结果不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花溪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于2021年9月24日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后重新处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事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投诉事项2:项目实施保障10分:组建20人以上本地项目实施团队,提供本地驻场机构营业执照,并提供相关人员连续六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少提供一人减0.5分,满分10分。
投诉人请求:
1.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3.修改项目实施保障10分,删除“数量20人以上本地项目实施团队等规模条件”。
三、审查调查情况
经审查:
1.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回复资料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星期五”,并于2021年1月22日14:39:19用公司座机(电话号码:86820545)与永康睿伊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人苏华礼(电话号码:18798889961)通话,通话时长43秒。被投诉人辩称2021年1月22日与投诉人的通话内容为通知其领取质疑回复函,投诉人电话回复“好的,会过来拿回复函”。2021年1月25日,被投诉人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花溪区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采购变更公告,按照该质疑的回复情况变更了原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2021年1月22日属于答复质疑的法定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依法作出质疑答复,及时修改了采购文件并作出公示,但在通知质疑供应商环节仅仅采用了电话通知,并产生争议,该环节确有瑕疵,但投诉事项中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文件作出答复”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2.针对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对该项投诉事项无异议,投诉事项2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以下处理:
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