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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2013-11-19 查看 13 次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标公告

工程项目名称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招 标 人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机构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标时间

2013年11月15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中标候选人

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技术标1

技术标2

技术标3

技术标4

技术标5

技术标6

商务分

总分

94.04

项目经理

黄海

业 绩

电力调度综合楼工程等类似业绩

报 价

9807737.60

第二中标候选人

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标1

技术标2

技术标3

技术标4

技术标5

技术标6

商务分

总分

90.87

项目经理

汪奇

业 绩

贵和 帝景豪园二期工程等类似业绩

报 价

9875795.93

第三中标候选人

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标1

技术标2

技术标3

技术标4

技术标5

技术标6

商务分

总分

90.58

项目经理

张景荣

业 绩

威宁县廉租住房阳光小区二期一标段等 类似业绩

报 价

9732134.16

公示期

2013年11月19日至2013年11月21日

公示说明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11号令),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