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都匀经济开发区黔南二道建设工程(B段)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项目编号:黔南公易建(2016)565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都匀经济开发区黔南二道建设工程(B段) (项目名称)已由 都匀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区经发投资【2015】7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建设规模:工程采用城市快速干道标准进行建设,道路全长10.5公里,为双向六车道,道路红线宽40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总投资17.33亿元,本次招标项目范围B段(K5+140~K8+437.879),起点16号路,终点与3号路相交,道路全长约3.3公里,红线宽度40米。B段投资约3.5亿元。计划工期:730日历天; 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绿化等所有全部工作内容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合同估算价、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 级资质,近三年企业类似业绩0 个,近三年项目经理类似业绩0 个,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壹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或在建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各投标人可就本项目和上述第2条规定标段中的 个(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 年7 月14 日至2016 年7 月20 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 时至11:30 时,下午14:30 时至16:00 时,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匀经济开发区黔南大道原黔南州农机校内) 电话:0854-8228143 8222509 联系人:林达蒲江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持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投标企业IC卡(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或副本原件)报名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 年7 月21 日至2016 年7 月27 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 时至11:30 时,下午14:30 时至16:00 时,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匀经济开发区黔南大道原黔南州农机校内) 电话:0854-8228143 8222509 联系人:林达蒲江 (详细地址)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
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授权书、报名手续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 年8 月11 日10 时30 分,地点为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匀经济开发区黔南大道原黔南州农机校内)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及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或贵州商报)上同时发布。
8. 其他 (注:可填写内容)
1、本项目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或强大的融资能力,若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款项未及时到位,须由中标单位自行筹措资金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待招标人工程款项全部落实到位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再行支付余款;2、所有投标活动必须由本公司授权委托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与,3、以上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为本次招标的计划工作时间,如有变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另行通知,请各投标人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最新通知时间为准。
9.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都匀经济开发区 | 地址: | 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3号栋23楼) |
| 邮编: | 邮编: | 550081 | |
| 联系人: | 孔令麒、何岳娅 | 联系人: | 申江伟 |
| 电话: | 0854-8191110 | 电话: | 0851-86835738 |
| 传真: | 传真: | 0851-86835738 | |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
| 入黔备案号: | |||
| 资质证书有效期: | |||
| 2016 年7 月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