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2016年倒天河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三组团)资格预审文件修改通知
各投标申请人:
现对“七星关区2016年倒天河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一、二、三组团)”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下列条款进行修改:
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4条“提供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所有内容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鲜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鲜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
现修改为“提供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复印件。”(相应的详细评审记录表第五条和格式中第五章财务状况均按以上内容修改)。
2、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9.2.1条已确定“本招标工程不需要提交资格预审保证金。”所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9.5.3条中“将申请相关单位不退还资格预审保证金,”应予以删除。
现修改为“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件必须真实有效,经招标人核查后,如有弄虚作假,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同时上报给行业主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申请人须知前附表9.5.1条“本项目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承诺:①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②每月出勤率不低于22天,如低于22天,建设单位有权无条件清退出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负责”。
现修改为“本项目申请人必须承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①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②每月出勤率不低于22天,如低于22天,建设单位有权无条件清退出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负责”
4、申请人须知正文9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投标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银行资金证明,原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一并递交,复印件分别装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否则招标人不予以受理”。因资格预审文件中并未对银行资金证明额度提出要求,所以该条为无效内容(予以删除)。
5、详细审查记录表中:序号7、投标资格,9、履约历史中、“以申请人承诺函内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以申请人承诺内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
6、未修改部分仍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内容执行。
招标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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