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医院儿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
|  是否延期: | 否 |
|  是否修改保证金缴纳方式: | 否 |
|  是否修改保证金金额: | 否 |
|  澄清与修改的内容: | 黔南州人民医院儿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 招标文件有关问题回复各投标人: 一、原《黔南州人民医院儿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招标文件》第29页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D):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企业业绩2分每提供1个类似的建筑工程企业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获奖项目8分近三年获省级及以上质量等奖项或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每个得4分。以获奖证书标注时间为准(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审查。)最高8分。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5分好5分,一般3分,差1分。合计15分根据相关文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2013版)》第(一)册第177页的规定,现作如下修改: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企业业绩4分每提供1个类似的建筑工程企业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获奖项目6分近三年获省级及以上质量等奖项或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得6分(以获奖证书标注时间为准,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审查)。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5分好5分,一般3分,差1分。合计15分二、《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5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院儿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招标完全不违背上述条款内容,故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黔南州人民医院 201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