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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医院儿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答疑澄清

2016-10-27 查看 1 次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变更公告

黔南州人民医院儿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


&nbsp是否延期:
&nbsp是否修改保证金缴纳方式:
&nbsp是否修改保证金金额:
&nbsp澄清与修改的内容:黔南州人民医院儿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招标文件有关问题回复之二各投标人: 一、关于涉及到的清单特征描述等相关问题,我院已做清单补遗说明(附后)。二、关于《招标文件》1.4.1条款问题:严格执行黔建发〔2015〕115号文件相关规定,对非“骨干企业”本条款仍然适用。三、关于是否用业绩、奖项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院认为: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界定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院建设项目评分表中所列的获奖项目为“近三年获省级及以上质量等奖项或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此奖项为普通建筑行业国家质量评审奖项,而非“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所以对投标人没有排斥性,该评分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版)使用说明第五条“《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已确定的评分项目、分值和权重,招标人不得修改或调整”。我院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评分项目、分值和权重,都是严格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执行。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该条款并非指不得以业绩、奖项作为评分条件,而是指不得以业绩、奖项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该《条例》并未对限制、排斥的具体行为做出解释。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对限制、排斥的具体行为做出明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对于《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是上位法,两者之间如有冲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上位法法律效力高于下位法。综上所述,我院招标文件中的业绩、奖项评分项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的,并非限制、排斥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黔南州人民医院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