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投标人提出的《关于安顺文庙古建筑防雷工程招标文件的质疑》我单位已收悉,现将相关问题澄清说明如下:
1、“职称证件做为资格任职证明是一次性发放的,是否改为投标单位出具该职称人员的养老保险就可以证明该人为投标单位员工?”
答:第二章投标须知1.4.1内容无修改,相关内容格式采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年版)》(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2013版)条款。职称证件认定遵询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职称类证书变更可提供如养老保险缴费清单等佐证材料证明其为投标单位员工即可,请投标人自行考虑编制投标文件。
2、“安顺文庙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公司认为类似项目应为与文庙最高限价相匹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施工业绩。”
答:第二章投标须知10.1.1内容无修改,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发﹝2014﹞37号文第四条规定“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且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其中“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施工经验”并未明确界定业绩指标,住建部门规定设置为不超过投资额或合同价80%;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版)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明确招标文件“类似项目是指:投资规模累计不小于100万元的古建筑(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防雷施工业绩”。
3、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请问本条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得与本项目设计单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关联?
答:《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次招标采用的《施工招标文件2013版》中“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已做具体说明,请投标人自行考虑。
4、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中“投标人具有省或市级示范企业荣誉证书得2分;具有行业或区域性先进技术荣誉证书得2分。”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我公司认为此项加分条款严重违反了规定,将此条款作为评分标准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请务必将此项加分标准取消。
答: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内容部分修改,删除“投标人具有省或市级示范企业荣誉证书得2分;具有行业或区域性先进技术荣誉证书得2分。”加分项。本项目的加分标准设置是根据项目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考察各投标人的综合能力,体现“不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立法要求,“省或市级”、“行业或区域性”范围认定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示范企业荣誉证书”、“先进技术荣誉证书”类别界定较为宽泛可能不利于评审认定,请投标人仔细研读法律法规加以理解。
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表中要求“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气象局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或防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