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兴义市福丰农业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兴义市木贾街道毛栗寨农旅一体化及乡村振兴示范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 并于2021/3/29 10: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不少于3日。
特此公示
标段(包)编号:Gxy20210304409721576
标段(包)名称:兴义市木贾街道毛栗寨农旅一体化及乡村振兴示范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代理:贵州邦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兴义市福丰农业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2021年03月29日
开标地点: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室机位九)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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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 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 ||||
总分: | 87.87 | 项目负责人: | 孙家常 | 报价(元): | 0 |
业绩: | 设计部分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等相关文件及市场询价,以实际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部分为计费基数,按“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收费标准下浮40%;建筑安装工程部分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贵州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配套文件等下浮 0 %。业绩:1、普安县城市市政道路东西干线(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总分: | 70.08 | 项目负责人: | 严金花 | 报价(元): | 0 |
业绩: | 设计部分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等相关文件及市场询价,以实际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部分为计费基数,按“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收费标准下浮40%;建筑安装工程部分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贵州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配套文件等下浮 0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贵州建江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 ||||
总分: | 69.93 | 项目负责人: | 潘昌毅 | 报价(元): | 0 |
业绩: | 设计部分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等相关文件及市场询价,以实际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部分为计费基数,按“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收费标准下浮40%;建筑安装工程部分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贵州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配套文件等下浮 0 %。 | ||||
公 示 期: 2021年03月30日至2021年04月01日
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中标情况持有异议的请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名称:兴义市福丰农业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788735240
代理机构名称:贵州邦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59-3330919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
3.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5条)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
投诉机构:兴义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859-338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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