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条件的调整修改通知函
各投标人
经招标人研究,需对已发布的遵义市银河路—共青大道拓宽改造项目施工一、二标段的施工招标文件第17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0.11.5“关于工程款支付”中②、③子项约定进行修改,现将修改调整后的约定条件告知如下:
施工一标段:
②施工进度款:工程施工期间不支付进度款,在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至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累计额的 80 %;支付此部分进度款时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同比扣留质量保修金。
③结算款:工程结算经审定后,除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修金外,支付完剩余工程尾款。
施工二标段:
②施工进度款:工程施工期间不支付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累计额的 80 %;支付此部分进度款时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同比扣留质量保修金。
③结算款:工程结算经审定后,除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修金外,支付完剩余工程尾款。
除本通知修改调整内容外,其他内容以已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