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黔西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对黔西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监测实验室及公卫实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进行招标, 并于2022/2/16 10: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不少于3日。 特此公示 标段(包)编号:Gxy20220121846092195 标段(包)名称:黔西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监测实验室及公卫实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代理:贵州晟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黔西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开标时间:2022年02月16日 开标地点: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室机位十一)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贵州坤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总分: | 88.96 | 项目负责人: | 徐世珏 | 报价(元): | 3% |
业绩: | 设计部分: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行为>的通知》(黔价房调﹝2013﹞199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装饰装修设计部分按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进行报价;施工部分: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按照《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配套文件等收费标准结合市场地方行情下浮3%进行报价。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总分: | 85.21 | 项目负责人: | 潘盛 | 报价(元): | 3% |
业绩: | 设计部分按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00)元进行报价;施工部分:下浮3%进行报价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总分: | 75.28 | 项目负责人: | 黄俊 | 报价(元): | 3% |
业绩: | 设计部分: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行为>的通知》(黔价房调﹝2013﹞199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装饰装修设计部分按人民币400000.00元进行报价;施工部分: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按照《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配套文件等收费标准结合市场地方行情下浮3%进行报价。 | ||||
公 示 期: 2022年02月18日至2022年02月21日 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中标情况持有异议的请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名称:黔西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18008592367 代理机构名称:贵州晟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329390720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 3.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5条)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 投诉机构: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0589-3344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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